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刘X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津01民终270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0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蓟州区-5-101、2-5-201、2-5-301、2-5-401。
负责人:刘X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XX,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甲,男,汉族,天津中玻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蓟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X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刘X甲保险金10571元(上诉不服金额10000元),复勘车辆更换的部件并申请重新鉴定;2.上诉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刘X甲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机动车系刘X甲庭前自行委托一审法院进行鉴定,某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对维修更换的部件不予认可,要求复勘车辆更换的部件,并重新核实损失金额;一审法院仅以鉴定机构具有资质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刘X甲的全部诉请金额,有失合法合理性。
被上诉人刘X甲辩称,不同意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车辆损失是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的评估鉴定,车辆已经进行了实际修理,维修费发票已经交给一审法院;评估费、施救费实际发生,要求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刘X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刘X甲保险金共计20571元(包括车辆维修费16971元、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600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9日,刘X甲将其所有的冀B×××××号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限额为44426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6日0时起至2019年1月5日24时止,刘X甲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
2018年12月2日7时30分,刘X甲驾驶冀B×××××号机动车在交口,与案外人顾广东驾驶的津0XXXXX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刘X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交通事故由刘X甲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天津万全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冀B×××××号机动车损失价值16971元;刘X甲另支付施救费600元、评估费3000元;经济损失合计20571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X甲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此交通事故造成刘X甲机动车损失16971元,属于保险标的损失;刘X甲支付施救费600元,系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刘X甲支付评估费3000元,系其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上述损失合计20571元,某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X甲保险金2057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元(已减半),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诉讼当事人各持己见。
本院认为,刘X甲为其所有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予以履行。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刘X甲系具有保险利益的当事人,其为保险车辆交纳了不计免赔保险费,有权基于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主张保险权利,某保险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对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单位关于保险车辆损失所作的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复勘车辆更换部件,重新核实损失金额。本院认为,天津万全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系具有合法鉴定评估资质的企业法人,有权接受法院委托对案涉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故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程序合法。某保险公司虽对鉴定评估结论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其在两审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该评估报告的客观、合法、有效性,故对某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信。某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实际损失不认可,要求复勘车辆更换部件,经查,保险车辆现已实际维修完毕,结合刘X甲提交一审法院的车辆维修发票以及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明细表,均可佐证该评估报告中定损项目及价格的客观性,故本院认定该评估报告能够作为确定保险车辆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保险车辆损失金额为1697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施救费是当事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已实际发生,应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评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刘X甲已提供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故一审法院判决施救费、评估费由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吉堂
审判员  魏晓川
审判员  豆 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孔娇阳
书记员李霞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