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姚X甲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新2901民初129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2019-06-20

原告:姚X甲,男,汉族,土地承包户,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新疆蒲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乙,男,汉族,土地承包户,系原告姚X甲父亲。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田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女,汉族,系某保险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男,汉族,系某保险公司员工。
原告姚X甲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姚X乙、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甲、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X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7777.17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51777.1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种植棉花的土地承包户,2018年4月原告种植的160亩棉花在被告处投保(棉花种植险)。2018年6月17日中午1点,原告种植经营的棉花地突然遭到冰雹灾害,冰雹持续1小时导致棉花造成损失,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却以定位错误为由,拒绝理赔,为查明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特地委托农林司法鉴定中心予以司法鉴定,经鉴定损失为:47777.17元。原告认为:依据棉花种植保险第四条约定,再保险期限内,由于雹灾直接原因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现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无法律及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土地承包合同书,用以证明陈某与姚X甲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姚X甲是160亩棉花地的实际种植经营人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缴费凭据,用以证明土地发包方陈某作为投保人为1100亩棉花投保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原告提交温宿县古勒阿瓦提乡农业发展中心2018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温宿县古勒阿瓦提乡阿克吾斯塘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与姚X甲要求出具证明的报告,用以证明原告姚X甲种植的160亩棉花遭受冰雹灾害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被告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原告提交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陈某购买的1100亩棉花保险,其中含有原告的160目的棉花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分析。
5.原告提交气象资料证明,用以证明2018年6月17日古勒阿瓦提乡阿克吾斯塘村二小队放生冰雹灾害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6.原告提交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遭受冰雹灾害受到损失47777.17元及支付鉴定费400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原告未投保,如果投保,保险合同中对损失赔偿数额有约定,无需鉴定;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7.原告提交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保险消费投诉告知书,用以证明被告拒绝理赔,原告向保监会投诉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8.被告提交温宿县古勒阿瓦提乡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温宿县古勒阿瓦提乡农业发展中心2018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作无效处理,棉花种植保险的承包信息在八大队公示,无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9.被告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及投保单,用以证明陈某在××县承包有2000亩地,而只投保了1100亩的事实;原告对土地承包合同不认可,认为该土地承包合同系陈某与孙某共同承包的,对投保单的真性予以认可;本院对投保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土地承包合同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分析。
10.被告提交温宿县古勒阿瓦提乡阿克吾斯塘村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陈某在在村承包2000余亩土地的事实;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1.被告提交照片打印件,用以证明投保时陈某安排的人员同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对土地验标并定位确认,定位土地中不包含原告土地;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分析。
12.被告提交棉花种植保险条款,用以证明条款中约定理赔细则;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认为没有给原告告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陈某、孙某在××县承包2000亩土地,该土地由陈某管理。2013年1月9日,原告姚X甲与案外人陈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陈某将温宿县古勒阿瓦提乡阿克吾斯塘村(八大队)16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姚X甲。2018年4月21日,陈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中1100亩棉花投保种植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2018年6月17日,温宿县古勒阿瓦提乡阿克吾斯塘村遭受冰雹灾害,原告种植的160亩棉花受损。2018年10月11日,原告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遭受冰雹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原告认为其向被告公司投保种植业保险,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被告公司以原告种植土地未投保拒赔,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2018年12月29日,温宿县古勒阿瓦提乡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载明:“对于我单位于2018年9月14日出具的关于姚X甲承包地与保险公司是否查勘理赔情况证明,因该证明内容未经核实,现请相关部门作无效处理。棉花种植保险属于政策性农险,保险公司验标工作为承包该险的必备环节,承包信息也在八大队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某为其承包的土地其中的1100亩地投保种植业保险,虽原告与陈某签订承包合同,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种植的160亩地包含在陈某已投保的1100亩土地中,且保险公司在陈某投保时对投保土地做了定位验标工作,已经过公示,并不包含原告种植的160亩土地,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X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4元,已减半收取计547元,由原告姚X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步 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子燕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