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高安市鑫明辉汽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赣09民终206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银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XXXX。
负责人:林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安市鑫明辉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AOMCOC。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安市鑫明辉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明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2019)赣0983民初3873号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金66046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鑫明辉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车损险赔偿责任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6条第3款、第24条的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义务,结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八条第(二)项第6款约定,因驾驶员邓贤胜无从业资格,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车损险赔偿责任。
鑫明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鑫明辉公司损失685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30日,驾驶员邓贤胜驾驶赣C×××**/赣C×××**车沿322国道由南宁方向往柳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748公里600米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由夏开锋驾驶的桂A×××**/桂A×××**车,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西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邓贤胜负事故全部责任,夏开锋无责任。经某保险公司定损,赣C×××**车修理费为63006元,施救费5500元。且鑫明辉公司也提供了63006元的修理费发票和5500元的施救费发票。
同时查明,鑫明辉公司作为赣C×××**车车主,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综合险一份,其中车损险保险限额34万元并不计免赔,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邓贤胜持有效A2驾驶证,赣C×××**车行驶证及鑫明辉公司道路运输证在有效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鑫明辉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赣C×××**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并不计免赔,鑫明辉公司支付了保费,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费并出具保单,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成立。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鑫明辉公司因事故产生的合理车辆损失,某保险公司应依法予以理赔。车辆修理费和施救费是某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且鑫明辉公司已提供正式发票,故该院予以确认。施救费是鑫明辉公司为处理事故所花的合理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本起诉讼是由某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而引起,故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某保险公司应向鑫明辉公司支付的理赔款有:车辆修理费63006元,施救费5500元,计68506元;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以及对方三者无责赔偿100元,最后为66406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二)款第6项“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规定,邓贤胜无从业资格证,应免除保险理赔责任。但该条款并未指明相关的证书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且邓贤胜在事故发生时持有效的A2驾驶证,具有事故车辆的驾驶资质,并未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综上,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鑫明辉公司理赔款6640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756.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保险条款虽然载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并未明确指出驾驶人需要何种许可证书。本案中,邓贤胜已经获得驾驶证,其具有驾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资格,可以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免责情形。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规定,某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其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其主张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文建
审 判 员 袁飞云
审 判 员 杨耀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赖梦兰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