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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X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云0827民初700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11-12

原告:召X,男,傣族,云南省孟连县人,粮农,住孟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399220XXXX。
负责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男,该公司理赔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召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孟连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召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大地保险孟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死者肖某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2.判决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9日,原告驾驶云J×××**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岩根、三保,沿G219线由拉巴乡方向驶往景冒村方向,13时01分许,车辆行驶至G219线K8019+536M路段时,致车辆右侧头部与从道路西侧外出来的行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6月11日,经孟连县交警大队作出第5308271201900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肖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书》,由原告一次性向其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00元,该费用已支付完毕。
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为云J×××**号轻型普通货车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事故发生至今,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大地保险孟连支公司辩称,根据我方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九条第一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原告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未取得C1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不符,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召X提交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大地保险孟连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9日,召X驾驶其所有的云J×××**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岩根、三保,沿G219线由拉巴乡方向驶往景冒村方向,13时01分许,车辆行驶至G219线K8019+536M路段时,致车辆右侧头部与从道路西侧外出来的行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孟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召X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6月15日,在孟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组织下,召X与死者肖某近亲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由召X一次性补偿死者肖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50000元,死者肖某近亲属得到补偿于当日出具了《谅解书》。
另查明,召X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与涉案的云J×××**号轻型普通货车准驾车型不相符(即其未取得普通货车的机动车驾驶资格)。2019年4月8日,召X将涉案的云J×××**号轻型普通货车分别向大地保险孟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该保险单上记载:保险期间自2019年4月8日11时8分起至2020年4月8日11时8分止;重要提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该保险单上记载:第三者责任保险(B)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4月9日0时起至2020年4月8日24时止;重要提示:……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涉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根据召X提供的涉案证据保险单以及其诉讼请求,并结合庭审,本院确认本案的案由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大地保险孟连支公司是否应在保险范围内向召X进行赔偿的问题。本案召X将涉案的云J×××**号轻型普通货车分别向大地保险孟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均应遵守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本案中,虽然涉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但召X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与涉案的云J×××**号轻型普通货车准驾车型不相符(即召X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不能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记载的相关条款及重要提示,召X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大地保险孟连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不应向召X进行赔偿。
综上,召X所诉请,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召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召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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