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张X乙等与某保险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京0119民初4784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19-07-25

原告:蔡XX,女,汉族,住新疆乌苏市。
原告:张X甲,男,汉族,住新疆乌苏市。
原告:徐XX,女,汉族,住新疆乌苏市。
原告:张X乙,女,汉族,住新疆乌苏市。
原告:张X丙,男,汉族,住新疆乌苏市。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黄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男,汉族,某保险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XX、张X甲、徐XX、张X乙、张X丙(以下简称五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赔付声明;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剩余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8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998.64元。诉讼工程中,五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事实和理由:五原告的亲属张某于2018年11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保单中约定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2019年1月5日10时10分许,新疆乌苏市人民医院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救护车到达后将张某转运至乌苏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室进行抢救,抢救无效于11:02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而引起的死亡。后经乌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确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蔡XX、张庆瑞、张X甲、徐XX(以下简称蔡XX等四人)作为张某的亲属,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某保险公司声称张某不属于保险产品保障的1-3类职业人群,利用蔡XX等四人不懂保险法,与其签订一份显失公平的赔付声明,载明张某家属放弃其他赔款,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20万元保险金。五原告认为,某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情形的条款有意规避保监会监督,属于违规行为;其次,特别约定条款是投保人缴纳完保险费投保成功后出现的,某保险公司对于特别约定没有尽到明确有效的提示义务,蔡XX等四人未明确知悉其特别约定内容,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向五原告支付剩余80万元保险金。综上所述,为维护五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了某保险公司一次性向蔡XX等四人支付20万元保险金,双方权利义务再无争议;赔偿协议是多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后在赔偿确认书和声明中,蔡XX等四人均表示同意一次性领款20万元,不再以任何方式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永不反悔。综上,某保险公司同意承担合同义务,履行20万元的赔偿责任,五原告主张的其他80万元于法无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方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张某与蔡X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张X甲一子。张庆瑞与徐X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张某、张X丙、张X乙三子女。诉讼中,张某1于2019年4月28日去世。
2018年11月7日,张某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被保险人为张某;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10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19年11月9日23时59分59秒止;保障内容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10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5万元,附加意外住院生活津贴保险2.7万元,附加航空意外保险50万元,附加汽车意外保险10万元,附加船舶意外保险20万元,附加火车意外保险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免赔500元;保险费28元/期;缴费方式为按月缴费。适用条款《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7年版)》(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住院生活津贴保险条款(2017年版)》(以下简称《住院生活津贴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通工具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第一条:本保险仅承保1-3类职业人群,且需被保险人年收入大于等于累计身故保额的十分之一,发生理赔时,身故受益人需提供被保险人投保前一年个人年收入所得税税单作为收入证明,若不满足上述条件,保险人有权利拒赔。
《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一)身故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第六条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性行为;……”第七条约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我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是我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一条约定:“保险金申请人向我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意外身故保险金:1、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被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第十七条约定:“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至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安心财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
2019年1月5日10时10分许,乌苏市人民医院接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后,该院救护车于同日10时20分到达现场,发现张某平躺于乌苏市××号楼自家车库门口,并有明显汽车尾气味。救护车将张某转运至乌苏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后,其抢救无效于同日11时02分死亡,抢救产生医疗费用988.64元。
同年1月10日,某保险公司(乙方)工作人员苏福林与蔡XX等四人(甲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载明:1.案件简要情况:2018年1月5日,被保险人张某在乌苏市××车库一氧化碳中毒身亡;2.关于本保单号:××案件的保险赔偿事宜,经以上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关于上述案件的保险赔偿事宜,乙方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甲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共计(¥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赔偿款后,关于本保单的赔偿纠纷就此终结,甲方不得再就本保单向乙方提出其它任何赔偿请求,并放弃关于本保单的诉讼和仲裁等一切法定权利;3.上述赔款经过甲方同意后由乙方直接支付至指定的账户:账户名:蔡XX,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苏支行;4.本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式二份,签字(签章)生效。同日,五原告向某保险公司出具了赔款确认书,载明: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贵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号保单下因2019年1月5日被保险人张某身故保险理赔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之金额。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贵司将上述保险理赔金支付至如下账户:收款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乌苏支行;户名:蔡XX;某保险公司支付上述保险理赔金后,本保单下的赔偿纠纷就此终结,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得再就本保单向某保险公司提出其它任何赔偿请求,并放弃关于本保单的诉讼和仲裁等一切法定权利;本函所确认内容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本人/本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由本人/本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协议签订后,某保险公司已向蔡XX等四人支付保险金20万元。
2019年1月20日,乌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出具乌公物鉴(尸)字[2019]1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张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19年4月17日,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并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险金及医疗费800998.64元。
以上事实有乌苏市南苑街道军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某保险公司人身伤害保险单、《保险条款》、乌苏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清单及抢救记录、乌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乌苏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银行流水单、某保险公司协议过程记录等文字及照片材料、蔡XX、张庆瑞、张X甲、徐XX与某保险公司的赔偿协议书、确认书等为证。
本院认为,张某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张某意外身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张某于2019年1月5日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符合《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可以申请身故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金额为10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5万元。蔡XX等四人已收到20万元保险金。医疗费单据显示张某事故产生医疗费用988.64元,依据电子保单,某保险公司应赔付医疗费244.32元【(988.64元-500元)×50%】。张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即五原告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保险赔偿金。
关于张某事故是否属于拒赔情形问题,某保险公司依据电子保单特别约定第一条,以张某年收入未达到累计身故保额的十分之一即10万元拒绝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本案双方对保险金的条款表述、含义产生争议时,应作出对保险人某保险公司的不利解释。保单特别约定第一条载明:本保险仅保障1-3类职业人群,且需被保险人年收入大于等于累计身故保额的十分之一,发生理赔时,身故受益人需提供被保险人投保前一年个人年收入所得税税单作为收入证明,若不满足上述条件,保险人有权利拒赔。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承保时对投保人的投保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已就保险合同成立达成一致,事后某保险公司也未就张某收入事宜要求补充材料。另,某保险公司以张某不属于特别约定中符合条件的受保障人群为由拒赔。但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某保险公司未能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免赔条款向张某进行了明确告知,故该条款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双方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的问题。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对保险事故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具有专业的经验和知识,基于工作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在明知或应知本案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之内,且赔偿金额为100万的情况下,仍基于特别条款与蔡XX等四人签订仅赔付20万元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显失公平,故对于五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蔡XX、张庆瑞、张X甲、徐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二、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蔡XX、张X甲、徐XX、张X乙、张X丙意外身故保险金800000元;
三、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蔡XX、张X甲、徐XX、张X乙、张X丙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244.32元;
四、驳回蔡XX、张X甲、徐XX、张X乙、张X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康 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玉婷
书 记 员  范 佳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