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马鞍山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皖05民终1294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5。
负责人: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由红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案涉驾驶员吴旭东在事故发生时并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的相关规定,亦存在驾驶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情形,故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2.依据双方保单的约定“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没有提供第一受益人受益函的情况下,红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应驳回红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红运公司辩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红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下列经济损失:施救费13000元、路损赔偿13800元、车辆维修费29365元,合计56165元;2.案件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2日3时10分许,吴旭东驾驶号牌为皖E×××××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2天潜高速上行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清溪服务区追尾李化平驾驶的号牌为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两车受损,事故无人员伤亡。该事故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吴旭东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李化平无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安徽省马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波形梁护栏、护栏立柱、支撑架、公示牌、混凝土路肩损毁。2018年12月22日,红运公司支付路产损毁赔偿款计13800元。皖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红运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事故发生后,该车在马鞍山市华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修理,共产生维修费用29365元、施救费13000元。另查明,皖E×××××号重型半挂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金额为150万元不计免赔三责险及金额为249760元的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强制险保单和商业保险保单均载明该车使用性质为营业。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内,吴旭东系红运公司驾驶员,所持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期限10年,应于2022年6月9日前申请换领新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吴旭东尚未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一审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一章第八条第二款第6项和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之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以加粗黑体字载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由投保人红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盖章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案中红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对投保的事实、保险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辩称的吴旭东无从业资格证,按照保险条例,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观点能否成立。从审理查明的事实分析,案涉保险合同采用的是某保险公司提供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作的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就合同中有关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免责条款即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向红运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首先,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系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行政管理措施,违反该行政管理措施会导致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某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吴旭东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增大了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了其理赔的风险。该免责约定事实上属于典型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己方主要义务的格式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其次,吴旭东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重型、中型全挂、半挂牵引车,系合法驾驶。故某保险公司以吴旭东未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为由,主张不承担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红运公司诉请的路损赔偿13800元、车辆维修29365元,某保险公司虽抗辩费用过高,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抗辩。同时,对施救费13000元,认为红运公司不应主张,施救费是事故发生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对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红运公司关于施救费13000元、路损赔偿13800元、车辆维修29365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某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红运公司施救费、路损赔偿、车辆维修费共计56165元。案件诉讼费用602元(已减半收取),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红运公司提交的皖E×××××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与其庭后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一致,能够证实皖E×××××重型半挂牵引车已于2019年5月22日解除抵押。
二审确认一审对证据认定意见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能否依据相关免责条款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主张免责的前提,是该格式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案涉免责条款系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中关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约定未明确说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否包括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投保单以及红运公司的手写声明,也无法证实某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作出了清楚、明确的说明。因此,案涉格式条款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审理过程中,皖E×××××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原抵押权人也即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因皖E×××××重型半挂牵引车解除抵押,其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基础已不存在,其同意由红运公司就皖E×××××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晓鸣
审 判 员 徐 婕
审 判 员 费长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红娟
书 记 员 王 慧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