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孙X、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4民终336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02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男,汉族,住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系孙X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负责人:徐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张X,山东德恒(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X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已经取得上岗资质资格,只是在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因上诉人忘记参加季度学习,上岗证仍然存在有效期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从业资格不能理解为驾驶资格,并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依据。
某保险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合法,请求维持原判。一、被上诉人从业资格已经失效;二、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和发有效,双方应当一招合同越顶履行义务。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强险限额的2100元的全额赔付。在商业机动车保险第八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何种原因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机动车第三者和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也对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投保人声明》中,枣庄市远广运输公司也通过盖章,确认收到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经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免于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合法。
孙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38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3日,原告驾驶鲁D×××××号/鲁DM2**挂车,沿樟吉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至樟吉高速70公里500米处,车辆尾随撞到前方赣D×××××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两车及赣D×××××号车上设备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驾驶的鲁D×××××号/鲁DM2**挂车行驶证挂靠在枣庄市远广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系营业性机动车,该车在被告处投交了交强险、车损险及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已全额赔付2100元。上述事实除有原、被告一致认可外,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和商业保险单、挂靠合同,被告提交的邦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在卷佐证,证据确凿,足以采信。
另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被告主张原告从业资格证期限是到2017年4月28日,事故发生时间是在2018年3月23日,从业资格证已经失效,被告依照约定拒绝赔偿,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主挂车商业保险保单副本、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鲁D×××××号/鲁DM2**挂车在被告处投保的上述保险合同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条款中皆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枣庄市远广运输有限公司也盖章声明认可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枣庄市远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证据确凿,合法有效。投保车辆为鲁D×××××号/鲁DM2**挂车,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原告在驾驶该车过程中与赣D×××××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赣D×××××号车上设备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已经赔付了2100元。枣庄市远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告也已经将该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枣庄市远广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的从业资格证于2017年4月28日到期,2018年3月23日事故发生时,原告从业资格证并未进行续期,已经失效。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原告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被告的赔偿责任免除,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孙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1、孙X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证明:有效期至2019年5月5日;证据2、枣庄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2019)鲁04民终1518号。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关于证据1,发证机关确认的有效期为2011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上诉人主张的有效期为继续教育的有效期,并非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该从业资格证已经超期180天,根据法律禁止性规定已经失效。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上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故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被告的赔偿责任免除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孙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孙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龚爱梅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孙 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宇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