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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南通轩冠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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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民终3364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廖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轩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轩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冠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司赔偿轩冠公司479657.58元。事实和理由:案涉事故经安监部门确定为安全事故,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系赔偿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因此,我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安监部门认定冒翼飞负直接责任,其他单位或个人也负有责任。我司未参与案涉赔偿协议的协商,赔偿金额对我司没有约束力。对于我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受害人的情况重新计算损失金额后,根据各方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根据案涉协议,受害人的总赔偿金额为1700000元,轩冠公司赔偿900000元,即可计算出轩冠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为90/170(52.94%)。故本案应在根据受害人的情况计算出损失额后,按照52.94%的比例计算我司的赔偿金额。
轩冠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案涉事故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但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相关保监会的附函也批复,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案涉事故即为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事故调查报告上的赔偿金额1700000元由两部分组成,也属两个法律关系。我司承担的系侵权赔偿责任,经协商确定赔偿900000元,受害人单位承担的系工亡待遇赔偿责任,赔偿800000元,故某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比例分担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我司向受害人家属先行垫付的900000元应在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全部理赔。
轩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9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1日,轩冠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公司车辆苏F×××**混凝土泵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8年5月22日0时起至2019年5月21日24时止。其中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2018年9月8日,G345-LJLM5标段西亭镇龙坝桥需要浇筑绞缝,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知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运送混凝土,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租用轩冠公司泵车代为泵送。9时凌晨5时许,轩冠公司安排驾驶员冒翼飞(持B2证、证号××××)驾驶苏F×××**泵车到达指定地点,泵车就位。冒翼飞操作遥控器伸张臂架从桥西侧向东侧实施泵送打料作业。南通蒙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陈某负责扶打料软管。下午13时许,打料进行到桥东侧最后一条缝,输送软管末端冒出一团火花,操纵输送软管的陈某被击倒在桥面上。“120”救护车赶到对陈某进行了心电图检测,确认陈某因遭到电击已经死亡。王军军向通州区公安局西亭派出所报警。2018年9月11日,轩冠公司(协议乙方)与季忠红、陈芳、陈万明、张小英(陈某法定继承人,协议甲方)达成协议,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先行垫付人身损害赔偿金玖拾万元,乙方按约垫付完赔偿款后,属于甲方向保险公司主张的赔偿权益立即转让给乙方。协议签订后,轩冠公司分三次向季忠红、陈芳、陈万明、张小英垫付了全部赔偿款900000元。
2018年10月19日,G345南通东绕城LJLM5标段“9.9”触电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对于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如下:泵车操作员临近10KV高压线作业时,疏于观察,致使泵车臂触电,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泵车操作员冒翼飞安全意识淡薄,疏于观察,违反混凝土泵车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存在重大过失,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认定事故间接原因系泵车出租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严格遵守混凝土泵车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混凝土供应单位未严格执行租用车辆管理规定,安全监督管理缺失;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政府投资工程监管不力,未落实好标后监管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给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属保险行业的最高监督管理机关,函复虽是对特定个案作出的答复,但对整个保险行业就相同或类似责任事故的理赔具有普遍现实的指导意义。现本案事故亦属于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据此某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直接原因系泵车操作员临近10KV高压线作业时,疏于观察,致使泵车臂触电,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致使事故发生并致陈某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对其他单位及个人认定的责任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某保险公司庭审中抗辩其仅承担70%的责任系将直接原因混同于主要原因,故对该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因案涉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轩冠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872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6342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89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8630元,合计1098303元,经轩冠公司与死者近亲属协商达成赔偿900000元的协议,某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且该数额并未超出该事故所致人身损害赔偿的合理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中优先受偿,故对某保险公司辩称商业险范围内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见,亦不予采信。轩冠公司按照协议已分三次向陈某近亲属垫付全部赔偿款900000元,取得了就该起事故向某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轩冠公司赔偿900000元。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轩冠公司支付保险金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涉事故造成1人(陈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0000元。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事故损失是否适用交强险赔付2、某保险公司对轩冠公司的案涉损失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参照适用本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及保监会监管会文件的规定,案涉车辆系特种车辆,其在作业时发生案涉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故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依法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案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0000元,某保险公司和轩冠公司在二审中均确认,轩冠公司因侵权责任向陈某法定继承人赔偿了900000元。轩冠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轩冠公司赔偿的金额未超过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某保险公司应向轩冠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公司主张其以900000元为基础,按90/170的比例向轩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刘丽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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