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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既往病史与投保后所患重大疾病无因果关系时,保险公司还能拒赔吗?#齐齐哈尔保险理赔律师

  • 2025年03月19日
  • 14:10
  • 来源:公众号保险理赔案例研究
  • 作者: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如同一场严谨的契约之舞。一方需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另一方要清晰提示条款。而本案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步伐” 与保险公司提示义务的 “节奏” 产生了错位,由此奏响了争议的旋律。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21 年 1 月 6 日,原告杨某珍以易某平为被保险人,向 XX 保险公司进行电子投保。其中,某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经典版)基本保险金额 60000 元,交费期 15 年,每期保费 4146 元;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D 款基本保险金额 5000 元,交费 1 年,每期保费 285 元;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A 款基本保险金额 200 元,交费 1 年,每期保费 650 元;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2000 元,交费 1 年,每期保费 31 元,合计每期保费 5112 元。双方认可原告已交纳 2 期保费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在个人保险投保单中,关于被保险人过往检查及疾病情况的询问,如最近五年的检查情况、是否患有高血压、慢性胃肠炎、肝炎等疾病,均勾选为 “否”。
2021 年 1 月 18 日,杨某珍再次以易某平为被保险人,投保《某生命康悦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9 版)》,基本保险金 200 万元,保险期间 1 年,每期保费 1009 元,同样交纳了 2 期保费。
2022 年 8 月 2 日,易某平因腹主动脉瘤入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 9 天,产生医疗费 196726.58 元,个人自费 120784 元。8 月 11 日,又因肾肿瘤(右肾透明细胞癌)住院 14 天,产生医疗费用 65020.66 元,个人自费 55411.61 元。原告认为此情况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遂向 XX 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6 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对于 P000000089809741 号保单,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易某平患有高血压等病史。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按《某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经典版)》约定,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起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按《某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D 款》约定,不承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赔偿责任;按《某生命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A)款》条款约定,不承担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赔偿责任;按《某生命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约定,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 P000000090132759 号保单,即《某生命康悦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同样以投保前高血压等病史未告知为由,不承担一般医疗住院保险金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秉持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原则,认为投保人违反该义务,动摇了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其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进行拒赔及解除合同的操作。
三、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抗辩原告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与查明事实不符,且被告未提供足够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相反,原告提供的与第三人通话录音及三方当事人陈述显示,原告通过第三人投保时,其既往病史与保险期内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同时,被告未证实已对格式条款内容向原告尽到全面、具体、明确的提示义务。因此,被告辩解原告未如实告知不成立,其无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应依约承担理赔义务。法院支持原告关于医疗费 176195.61 元、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 60000 元以及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4600 元的请求,驳回原告关于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5000 元的主张。
四、何帆律师评析
在本案例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成为关键争议点。投保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但本案中,保险公司难以证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行为对承保决定有实质性影响,且自身提示义务履行存疑。对于投保人而言,在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如实填写信息,避免理赔纠纷。而保险公司应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此案例警示双方,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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