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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右腕关节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以远低于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赔额不予赔付合理吗?

  • 2025年01月29日
  • 11:00
  • 来源:公众号保险理赔案例研究
  • 作者:
法律是公平的天平,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里,它如何衡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权益?当蒋 XX 因意外受伤寻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合同条款拒赔,法律又该如何在两者间找到平衡?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21 年 10 月 22 日,蒋 XX 所在单位向 XX 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包括蒋 XX 在内的 92 人,保险期从 2021 年 10 月 23 日零时起至 11 月 7 日二十四时止。当天,保险公司出具电子保单,约定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 200,000 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 80%,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 500 元,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 元),每人保险金额 20,000 元,且伤残评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 - 2013)。
2021 年 10 月 24 日,蒋 XX 在入住双福大酒店时发生意外伤害,在重庆市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费用由酒店承担。2022 年 9 月 27 日,蒋 XX 在垫江县中医院就医,花费 122.8 元。诉讼中,蒋 XX 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其右腕关节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双方认可该鉴定结果,蒋 XX 据此主张残疾补偿金 20,000 元,鉴定费 700 元。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主要基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严格遵循。首先,对于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蒋 XX 此次主张的 122.8 元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 80% 计算后,金额远低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 元。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是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既然合同规定了免赔额,那么在计算赔付金额时,低于免赔额的费用自然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关于护理费和误工费,保险公司指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对这两项费用进行约定。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在合同未将护理费和误工费纳入保障范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赔付这两项费用的义务。并且,从费用性质来看,护理费和误工费通常属于侵权赔偿范畴,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主张这两项费用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基础。
三、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蒋 XX 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应按合同约定获得残疾保险赔偿金 20,000 元(200,000 元 ×10%)。而意外医疗费用因计算后未达免赔额,不予支持。护理费和误工费因保险合同未约定且属侵权赔偿范围,应另案主张,故也不予支持。
四、何帆律师评析
从本案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条款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依据。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研读合同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条件等重要内容,避免后续产生误解和纠纷。保险公司在拒赔时,必须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充分说明理由。在法律适用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约定,对于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不能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同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医疗票据、鉴定报告等,以便在主张权益时能够提供有力支持。本案也提醒各方,在保险活动中,诚信和明确的合同约定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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