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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胜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保险公司能否依靠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保险金?

  • 2025年01月28日
  • 11:00
  • 来源:公众号保险理赔案例研究
  • 作者: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是保障风险的契约,也是责任与义务的平衡。在郭某丁投保身故保险后因醉酒驾驶不幸离世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与郭某丁法定继承人之间产生了巨大分歧。保险公司主张依据免责条款拒赔,而继承人则坚持要求获得保险金。这一争议的背后,涉及到法律对禁止行为的界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等诸多法律问题,接下来我们将详细剖析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一、案件简要事实
郭某丁与姜某为夫妻,育有一子郭某乙(2000 年 6 月 22 日出生)和一女郭某丙(2013 年 5 月 2 日出生),郭某甲是郭某丁的父亲,姚XX是郭某丁的母亲。
2007 年 11 月 19 日,郭某丁在 XX 保险公司投保了 “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及附加险,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8 万元,保险期间至 60 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郭某丁,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保险责任规定,若被保险人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人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015 年 5 月 22 日 21 时 30 分左右,郭某丁醉酒后驾驶渝 B3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白彭公路行驶时越过中心双黄实线,与武XX驾驶的晋 M8Q5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货车侧翻,郭某丁当场死亡。经检测,郭某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3.5㎎/100ml,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郭某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郭某丁的法定继承人郭某甲、姚XX、姜某、郭某乙、郭某丙作为原告,要求 XX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认为,其在与郭某丁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已充分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在 “人身保险投保书” 中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 栏,明确写有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对所投保险种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处理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 的内容,且郭某丁在该内容下面签字认可。同时,保险公司对其中 “产品说明书”“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处理条款” 字体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以引起郭某丁的注意。
在 “人身险产品投保提示” 中,保险公司提示投保人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时详细阅读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并明确以下事项:…… 特别注意保险责任条款(如身故保险金、等待期等)与责任免除条款”,郭某丁也签字确认 “本人已详细阅读条款(产品说明书)并明确以上事项”。此外,在 “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合同条款的 “阅读指引” 中,保险公司再次提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而该保险合同第 2.3 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次事故中,郭某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保险合同中关于酒后驾驶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约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法院认为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这一规定在取得驾驶资格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中已广为人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都对酒后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处罚措施。郭某丁作为具有大专文化程度且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应当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避免酒后和醉酒驾驶。
在本案中,XX 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投保书、人身险产品投保提示、保险合同条款的阅读指引等多份保险文件中,对免责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郭某丁注意的提示,免责条款中包含 “饮酒驾驶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的内容,郭某丁也签名予以确认,表明其对该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有明确认知。而郭某丁在发生事故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113.5㎎/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XX 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酒后驾驶的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并已作出提示,该条款已经生效。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 “饮酒驾驶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诉求不予支持,对其要求 XX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四、何帆律师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醉酒驾驶与保险免责条款的关系。从法律角度看,醉酒驾驶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投保人应严格遵守。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投保人也签字确认知晓。在此情况下,当投保人因醉酒驾驶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依据生效的免责条款拒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这也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了解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持续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工作做到位,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原告选择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代理,或许就是另外一种案件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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