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章里我们提到有保险公司用“承租人责任”承保车险的案例,又有同行来反映现在市场上有一种“创新”,是用产品责任险承保车险。
第三方科技公司安装设备与车主签订设备服务的协议,并承诺已经买上了保险,并出具保险公司的批单,上面盖有保险公司的承保章。
同时,保险公司承保该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产品责任险,并出具保单,也就是俗称的”大保单“,然后根据科技公司与车主的协议出具批单。
车型大部分为市场上很难用车险产品承保的新能源电动货车。
在第三方科技公司与车主的产品设备购买使用告知书中,第三方科技公司明确告知”该产品已投保如下类别的保险”,然后又列明了“服务项目”:
三者人伤责任,限额100万;
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0万;
载体驾乘意外责任,限额1万,
载体损失责任,限额十几万不等。
我们收到的案例上显示第三方科技公司收取车主服务费8500元。
关于条款使用是否违规,需要以官方的核定为准,这里只讨论一些风险:
一是第三方科技公司对车主的告知风险,毕竟条款和责任与车险不一样,比如自然灾害等,是否会存在合同争议,需要考虑;
二是风控风险,包括产品的有效性风险,以及全国范围内销售的承保风险;
三是销售环节的风险,据市场反应,实际上在”承保“时并不一定需要安装设备;
四是法律风险。
也许保险公司在设计的时候,考虑到中间多了第三个作为隔离,风险会小一些,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责任险的赔偿责任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如果最终赔付突破了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车主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可能存在风险。
该类产品具体的经营结果,不得而知,但显而易见,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这个方式最大的受益方是第三方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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