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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札记8:基于两份调查令作出的脱保复效案判决

  • 2024年08月21日
  • 12:10
  • 来源:公众号弈赔
  • 作者:

这是一起脱保复效后被保险人在180 天宽限期内确诊甲状腺乳头癌拒赔案件的诉讼,争议焦点却在于导致脱保的责任归属。如果举证证明脱保不能归责于投保人,180天的宽限期限制在本案不适用。

1
案情


2017 年 4 月13 日,汪鹏为妻子彦华投保终身疾病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 80000 元,保险期间自 2017 年 4 月 18 日起至终身。交费期 20年,年交保费 2896.11 元,交费方式为银行代扣。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相继扣划第 2 至 6 期的保险费,金额均为 2896.11 元。2023 年 6 月 11 日,汪鹏向名下银行账户汇入 5000 元;同年 6 月 21 日,该账户余额为 5815.18 元。2023 年 6 月 11 日至19 日期间,保险公司多次对汪鹏名下账户扣划保险费,扣费系统均显示“账户被限制交易,请更新客户信息”。

2023 年 6 月 14 日,保险公司向汪鹏预留手机发送续期催交提醒短信,通知内容为“为避免您的重大疾病保险等 4 张保单失效,请于 2023-6-17 前存入汪鹏账户保费 2896.11 元……若您已缴纳足额保费,请忽略此短信。”同年 6 月 23 日,保险公司向汪鹏预留手机发送保单失效通知。

2023 年 8 月 16 日,保险公司核准汪鹏已停效保单的复效申请。同年 9 月 17日,被保险人彦华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嗣后,重疾保险金理赔申请被拒付,理由是: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确诊恶性肿瘤。

简言之,本案因保险费未能自动扣划成功,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单复效,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单复效后应重新计算 180 天的宽限期,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仅承担退还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且保险合同终止。

2

调查令

本案审理过程中,鉴于保险费未能自动扣划成功源于银行卡被锁,保险公司开庭前提出一次性赔付65000元的和解方案,但在开庭时临时决定暂不签署《民事调解协议》。

以下是本微即时在案件工作群中发表的意见:


本案中,投保人汪鹏签署投保单及电子投保确认单时,授权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日期和宽限期内的任意时间,委托转账银行从其授权指定的保险费付款账户内划付到期应付保险费。

因此,诉辩双方均意识到导致脱保的责任归属是本案保险责任判断的关键,遂各自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当事双方及法庭对于案涉银行的调查结果如下:

  1. 1. 保险公司反馈

汪鹏名下账户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后被限制交易的原因及该银行卡是否开通短信提醒。银行回复称:(1)该客户账号为未开通短信业务;(2)账户因身份证到期而限制。

2. 合作律师反馈

《个人业务申请书》载明:申请人汪鹏,申请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5 日,银行卡处勾选 VIP金卡,短信银行处勾选开通,手机号码处勾选新增。汪鹏开户身份证有限期限为 2007 年 3 月 5 日至 2027 年 3 月 5 日。

解除管控名单系统截图载明:客户名称汪鹏,管控原因为信息不完善,控制类型为限制非柜面渠道账务类交易,状态为失效,管控生效日为 20221230,管控失效日为20230727。

3. 法庭调查结果

2024 年 8 月 14 日,法院通过电话询问银行员工,该员工述称:

持卡人汪鹏在该行共有一张银行卡及一个存折,因汪鹏开户时在该行预留信息中的职业信息及联系方式不完善,不符合相关规定,故该行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对汪鹏名下账户进行了管控,并限制其进行非柜面渠道账务类交易(可向账户内转入资金,但部分限制资金转出、扣划等操作);

该行对持卡人账户进行限制时,已通过在银行公众号发布公告、在银行网点张贴公告及向持卡人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因银行系统中留存的汪鹏手机号码为空,故汪鹏未能收到关于账户限制的短信通知。

3

判决要旨


2024 年 8 月 20 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案涉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彦华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4568 元(80000元-已支付保险金5432元)。

法院认定案涉保险费未能及时扣划不可归责于汪鹏,相应的后果不应由其承担。汪鹏已经在保险费缴纳宽限期间内向授权扣款账户中足额存入了相应款项,应视为其已经按期缴纳了保险费。

裁判理由如下:

理由1
彦华提交的金融交易历史明细显示,案涉保险合同 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的保险费均系通过前述银行账户进行扣划。案涉保险合同第七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19 日,交费宽限期间届满日为2023 年 6 月 18 日。2023 年 6 月 11 日,汪鹏名下账户汇入 5000 元后,因汪鹏名下账户被限制交易,故保险公司未能成功扣划保险费。
理由2
根据查明的事实,汪鹏名下账户系因开户信息(职业信息及联系方式)不完善,不符合金融机构相关管理规定,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被限制非柜面渠道账务类交易(非柜面转账、划款等),该账户被限制后,因银行系统记载的汪鹏的手机号码为空,其亦未开通短信提醒业务,且案涉银行账户主要用于扣划案涉保险合同保险费,故汪鹏未能直接得知账户已被限制的情况。
理由3
保险公司于 2023 年 6 月11 日至案涉保险合同保险费缴纳宽限期间届满日止,多次通过扣费系统扣划保险费均显示“账户被限制交易,请更新客户信息”,其虽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向汪鹏发送催缴短信,但该短信仅通知汪鹏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前向名下账户存入保险费,故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汪鹏未成功扣划保险费的事实。

保险公司辩称汪鹏已申请复效,故案涉保险合同应当重新计算等待期。对此,法院认为,汪鹏虽于2023 8 16 日办理保单复效,但办理复效仅系汪鹏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且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亦述称交费宽限期间届满后无其他途径缴纳保险费,结合前文所述,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案涉保险合同无需自办理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等待期。

对于被保险人彦华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双侧甲状腺乳头状微小癌,属于案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双方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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