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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理I以此为戒!保险代理人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正常赔付!

  • 2024年03月29日
  • 13:41
  • 来源:公众号弈赔
  • 作者:晓弈
在当今繁荣的保险市场中,保险代理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不仅是保险产品的销售的主力军,更是客户在保险领域的专业向导和贴心伙伴。


通过提供详尽的咨询和优质的售后服务,保险代理人协助客户梳理复杂的保险条款,使其在面对保险选择时能够理解条款,作出决策。


近日,在理赔同学会群中,我们看到一则信息,着实违背保险代理人的初心。



一位保险代理人,在明知保险核保、理赔规则的前提下,竟然以“不告知或有一半机会理赔”为说辞,诱导客户隐瞒重要信息。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更涉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一旦代理人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不仅被保险人出险时可能面临解约拒赔的困境,保险公司也会增加风险敞口。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尽管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可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承保后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至于是否向涉案保险代理人追责,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决策是否另行起诉。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若能证明代理人的不当行为,则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可以正常获得理赔。


我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裁判要旨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投保时已经出具了相关体检报告,口头告知保险代理人身体情况的,保险代理人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视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丁某经体检,体检报告载明其存在右部甲状腺结节。甲状腺右叶低回声,大小约为7*5mm。

2016年8月,案外人张某为其妻丁某投保重疾险,保险代理人为黄某一、黄某二,投保时,丁某及张某向保险代理人出示了丁某的体检报告,并口头告知丁某经过体检发现有甲状腺结节。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书上代张某和丁某打勾,在询问事项中“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中均打“否”。张某和丁某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人身保险(个险渠道)投保提示书》上签字。

2016年8月,丁某到上海嘉华医院体检,《健康检查报告书》所在机构载明为“上海寿险”,体检表格“询问事项”中“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项目中,勾选“否”,丁某在签名处签名。一审审理中,丁某确认《健康检查报告书》上丁某的签字是本人所签,但不认可系其勾选“否”

2017年8月,丁某到上海嘉华医院体检再次体检,显示右叶低回声的大小约5*4mm。

2016年9月,保险合同成立。

2018年4月,丁某被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右侧病理诊断乳头状微小癌,手术操作名称甲状腺癌根治术,编码06.9800A。


嗣后,丁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8年4月向丁某制作保险事故询问笔录,丁某称“既往身体较好”


2018年8月,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异常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决定解约并不予退还保险费。



保司主张


2016年8月上海嘉华医院《健康检查报告书》中询问事项“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项目中丁某勾选“否”,故丁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另外,保险事故询问笔录中丁某称“既往身体较好”,故丁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丁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并予以拒赔:

1、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出示丁某体检报告而明知丁某患有甲状腺结节的情况下,仍代投保人和丁某在投保书询问事项“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中勾选“否”,保险代理人的上述行为系属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代理人上述代为填写的内容不能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涉案投保人和丁某在投保时已经出具了丁某的体检报告,故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3、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须履行的义务,现丁某已经举证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代理人出示了体检报告,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以发生保险事故后询问笔录载明的“既往身体较好”,不能证明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丁某在涉案投保过程中是否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1、本案系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并且阻碍了本案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履行其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能认定丁某的意思表示系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行为,当属代表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保险公司对于上述事实不予认可,并认为系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恶意串通,却未能提交恶意串通的确凿证据。

3、2016年6月体检报告并未明确载明丁某存在“甲状腺结节”阳性等异常情况,亦未有“建议及时去医院专科做进一步检查,以便明确诊断”等内容。不能推定丁某作为一名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在涉案保险的投保阶段,对自己是否患有医学检查结果异常意义上的甲状腺疾病有明确的判断。

4、2016年6月丁某的自行体检中所检查出的甲状腺右叶低回声,大小约为7*5mm,而在其2017年8月到同一家医院自行体检的报告中,该右叶低回声的大小约5*4mm,有明显缩小。故人体中有甲状腺结节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甲状腺恶性肿瘤保险事故的发生。


5、保险公司在接受涉案投保申请后,安排被保险人丁某到该公司指定的医院参加免费健康检查,保险公司在为其投保客户所提供的体检中,亦未能检查出涉案当事人丁某在投保申请阶段即已患有足以影响该公司审核承保与否的甲状腺疾病。难以认定丁某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向丁某支付保险金300,000元。



《理赔焦点》小贴士



保险代理人授权代办保险业务行为的效力,及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载明:“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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