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简单懂保险,一文梳理保单里面的两个核心“人物”和一份至关重要的关系。在投保过程中,你是否也曾疑惑:女婿能给岳父买保险吗?自己能给同事买保险吗?甚至,这份保险的受益人填写自己行不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因为现实中的保险需求非常多样化,可以说千奇百怪,但是基于道德风险及保险原理,保险合同基于法律上的保险利益关系对投保进行了限制,只有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成立有效,因为能还是不能很重要,直接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那今天我们聊聊保险合同的参与主体,首先,什么是投保人?投保人基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才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另外,其中的保险利益如何认定?此外,保单受益人规定及选择问题也不容忽视。要知道,受益人的选择可是关系到保险赔付金能否顺利拿到手。假如受益人指代不明,那么保险金又该怎么处理呢?
二、投保人
(一)定义及条件
1.定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简单来说投保人就是需要买保险的人和交保险费的人,这份保险可能不保障投保人,但是钱是由他出的。
2.那么如何确认一个“合格”的投保人呢?首先,投保应当具备法律上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最后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需要投保人花钱,没钱这个服务是没法建立的。
三、保险利益
(一)定义及一般原则
投保人可以为谁买保险:需具有保险利益关系,那什么是保险利益呢?引用《理赔焦点:人身险理赔标准及实践指引》(陈诺著)保险利益解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进一步来说,就是需要“有亲有故”,法律是不会允许给一个毫无联系的人买保险的。(在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业发展历史上,曾发生一起轰动一时的“民宿老板杀害游民骗贷骗保案”,民宿老板为骗取保险金,给流浪汉投保后实施杀害,导致一人死亡并长期圈养16人以图继续行骗,从而引发了台湾地区保险行业对投保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二)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
我国大陆地区关于保险利益,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我们来对《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进行拆解分析:
1.其中第三条是大家最感兴趣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定义是什么,由此延伸了女婿给丈母娘投保,媳妇给婆婆投保,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等一系列问题?
我们先来看下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从法律规定可知,丈母娘和女婿之间非近亲属关系,那么第三条就不适用,那就代表女婿不可以给丈母娘买保险了吗?别急,对于这个问题还有救济措施,我国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采用的是“利益关系+兼顾被保险人意愿”,虽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只要投保时丈母娘同意自己为被保险人,符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例外情形,保险合同自然是成立有效的。
接下来还有种情况,基于同事关系我就想给女同事买一份保险送她行不行?答案也是可行的,还是一样,投保时被保险人同意即可。
(三)案例分析
举个例子:儿媳妇为公公投保索赔案,源自《理赔焦点:人身险理赔标准及实践指引》(陈诺著)P10。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1日,李某涛经与妻子张某环商量,由她作为投保人,以李某涛父亲为被保险人,投保个人综合意外险,保额5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2018年12月11日,李某涛父亲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涛提起理赔申请。
2019年2月27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儿媳妇,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遂成诉。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投保以其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并认可保险金额。
李某涛主张:张某环基于夫妻关系代表他为其父投保,他对他的父亲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投保人张某环也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问题:哪方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呢?
裁判要旨: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涛保险金500,0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裁判理由如下:
1.张某环系基于夫妻二人合意为李某涛父亲投保,合意为李某涛认可,至少可将他作为本保险共同投保人。
2.案涉保单上只载明投保人为张某环一人,是因投保流程设置保费付款人默认为投保人,该线上投保流程设置上的缺陷不能否定李某涛的投保人身份。
3.虽然客观上可以变更由李某涛在线上支付保费,从而生成为投保人,但线上投保流程及险种造成的投保人困境,实难由投保人承担不利后果。
4.即使认定系张某环为李某涛父亲投保,也无证据证明她具有以其生命、健康进行投机赌博的意图和道德风险,以及为骗取保险金曾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
四、受益人
(一)受益人是谁
我们还是引入一个问题: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自己给同事买了保险,但是把投保人设定为受益人可行不?或者受益人设定为投保人最喜欢的外甥女。
虽有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常规认知有所不同,然而答案是:只要是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合同成立有效,都是可行的。
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后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指定为任何人。法律对此没有限制。
受益人简单来说就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类型
那我们拆解下几种类型
1.法定或者指定
1.1法定就是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是为了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障的需求,我国法律还另外规定了指定受益人。
1.2何为指定?也就是指定特定的人作为保险金的受领。谁可以指定呢?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但是在指定的过程中,为了准确表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意思,针对指定瑕疵或者无效情形,法律也做出相应规定。
2.指定无效怎么办
常见的为以下情况:
2.1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没有同意
被保险人的同意至关重要,若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无效的结果,不代表保险金不能赔付,而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2.2约定不明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结合《司法解释(三)》约定不明进行梳理,以夫妻间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含死亡责任)为例,分为三种情形。丈夫是小王,妻子是张三。
2.2.1投保人为张三,被保险人为小王,受益人填写为妻子,投保时夫妻存续,后离婚,小王后来再婚后因意外身故,申请保险理赔时,受益人这时为张三领取保险金。
是不是有点意外?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时,张三为小王的妻子,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单约定这个妻子因此认定为前妻,也即张三领取保险赔付金。
2.2.2投保人为小王,被保险人为小王,受益人填写为妻子。这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投保时夫妻存续,后离婚,小王后来再婚后因意外身故,本保单的受益人为小王现任的妻子,由现任的妻子领取保险金。
2.2.3投保人为小王,被保险人为小王,受益人填写为妻子张三。投保时夫妻存续,后离婚,小王后来再婚后因意外身故,因保单约定为“张三+妻子”,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张三非法律上的妻子,因此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因此保险金按小王的遗产处理。
(三)实操层面
目前互联网保险中,包含受益人含“意外伤害保险”、“重疾险”,其受益人一般默认法定,如果需要指定受益人,需要联系保险公司修改哦。
本文节选《保险法》、《理赔焦点:人身险理赔标准及实践指引》(陈诺著)关于保险利益、受益人的部分内容,进行通俗讲解。更多知识,请关注弈赔公众号后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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