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赔焦点》第六篇【典型拒赔理由及实用应对策略】中第三章【先天性畸形】章节,陈诺老师从人身险理赔作业层面出发,聚焦在先天性心脏病、脑动静脉畸形、先天性畸形系混合原因三大场景应用及应对策略讲解先天性畸形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疾病编码不应为认定疾病性质的唯一标准,对于疾病的判断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学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投保人自行阅读免责条款,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电子保险合同系创新营销方式应值得鼓励,但并不等于无视或减轻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1日,李某作为投保人为自己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00000元。
保险条款2.5条责任免除中约定: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9)遗传性疾病(见11.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11.18)(符合本合同“艾森门格综合征”定义的不在此限)。
2020年5月13日,李某因头痛进行性加重继而昏迷1.5小时入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侧脑出血合并脑疝;2.右侧脑动静脉畸形……李某于同日进行全麻右颞顶开颅显微镜下脑内血肿清除术,去颅骨骨瓣减压术,颅内颞肌下减压术,显微镜下脑膜修补术,显微镜下颅内动静脉畸形切除术,血肿腔置管引流术。
2020年6月2日,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出院诊断为:1.右侧脑出血合并脑疝;2.右侧脑动静脉畸形……
保险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李某作出理赔结论通知书,载明:经我司调查及审核相关资料,您于2020年5月13日全麻下行右颞顶开颅显微镜下脑内血肿清除术,显微镜下颅内动静脉急性切除术,术中清除血肿过程中见血管紊乱向颞部延伸破裂出血,给予电凝并切除畸形血管团。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你本次保险事故属于保单责任免除项,故我司通知您:针对您本次理赔申请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退还李某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司主张
李某所患疾病动静脉畸形为先天性疾病,属于条款约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术前所做CTA显示右侧动静脉畸形,手术记录记载术中切除畸形血管团,且手术名称为“显微镜下颅内动静脉畸形切除术”,出院诊断为右侧动静脉畸形,疾病编码为Q28.301。经查阅ICD-10,Q28.301对应的疾病名称为“先天性大脑动静脉畸形”。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免责事项:
1、根据保险条款关于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的确定是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先天性畸或者染色体异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在出生时即诊断具有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情形。保险公司亦经与李某主治医生电话沟通,医生说手术过程中发现了畸形血管并予以切除,没有排查畸形血管是否系先天性。
2、虽然《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将脑动静脉畸形编入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的章节,但疾病编码不应为认定疾病性质的唯一标准,对于疾病的判断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学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3、保险公司为保险条款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李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说明义务:
1、由投保人自行阅读免责条款,该行为仅能认定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内容予以阅读,无法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争议的关于“先天性畸形”的理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保险人不作说明,对于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的投保人而言,很难准确理解条款的涵义及法律后果,进而造成双方当事人缔约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意思表示实质上的不自由,如在此基础上缔结保险合同,难以实现契约自由原则,显然对投保人有失公平,同时也与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相违背。
2、对于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具有先合同性,其目的在于使投保人在了解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作出投保的决定,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提交的电话回访记录仅显示李某知道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亦未能证明泰康养老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
3、本案系电子保险合同,相较于传统保险单,电子保单具有保障便捷、易存储、方便查询、低碳环保等优势,此种创新营销方式应值得鼓励。但应当注意到,创新营销方式并不等于无视或减轻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法定义务。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时附格式条款,亦有义务对所有格式条款承担一般说明义务,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项义务应为保险公司主动履行的义务,并非由投保人自行阅读。希望保险公司以本案诉讼为契机,通过相应手段调整公司承保流程,完善和规范经营制度,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保险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
《理赔焦点》小贴士
关于先天性畸形对于重疾险责任免除,要具体分析事故的原因与结果是否在投保前均已发生。
在《理赔焦点》第六篇【典型拒赔理由及实用应对策略】中第三章【先天性畸形】章节,陈诺老师从人身险理赔作业层面出发,聚焦在先天性心脏病、脑动静脉畸形、先天性畸形系混合原因三大场景应用及应对策略讲解先天性畸形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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