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行驶后发动机的损失,都可以赔了!(10)
- 2020年10月22日
- 18:31
- 来源:公众号勇车之主
- 作者:
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因2020版的改革在9月19日已开始实施,新的商业险保单将全部按新条款执行,老的保单还是执行2014版的条款内容,因接下来的不到一年时间内,属于新老版本条款的“共存期”。本篇开始,编者将逐一介绍并修正与2020版有出入的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同时,将适时增加2020版条款的技巧性内容。 以下是之前发布的内容,2014版中,在涉水行驶时,如果没有购买发动机损失险,那么,无论什么原因造成发动机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都不赔,因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十条第八款的免责有约定:“(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就是说,涉水行驶,包括冲到河里,水淹等情况,发动机的损失部分,都不赔(除非是碰撞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可以在车损险内理赔)。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条款中,将该条款被删除了,反而增加了“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险”,这是一个“减费”险种,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选择了这个险种,保险费是可以便宜的,但如果碰到涉水行驶时,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赔。但如果你不选择这个险种,保费没有减,如果碰到涉水行驶时,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正常赔付的。 这个“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险”属于减费险种,还有一个减费险种是“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有不少人理解为捆绑销售,编者认为,这里还是和捆绑销售有些区别的。监管层,就是保险条款的设计者,他们通过这种方式,避免了老百姓之前意见很大的争议点,采取了“逆向设计”的思维方式,有效的结果了这个问题。个人认为,这样的设计更合理,因为,作为购买者的车主,你完全可以选择不要,从而降低保费,但你的保障也相应减少,这是合情合理的事!事实上,与其说是捆绑销售,不如说,是之前的条款不合理。这里讲的深层次点,和中国的国情和国民的整体素质有关,其实,2020版中的条款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说有车轮单独车损险,难道车轮不是车辆的一部分吗?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车主故意利用即将需要更换的轮胎制造事故,毕竟,轮胎是易损件,需要定期更换,这样,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总结,2020版,涉水行驶时,如果造成发动机部分的损失,保险可以正常赔付了,但前提是,你没有选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险”!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