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本篇,编者介绍下关于代位求偿的维权案例,同时,揭露下某保险公司的惜赔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正常的代位求偿案件,简单的讲,就是:只要事故责任明确,有明确的事故责任方,承保车辆有车损险的,那么,无论什么情况,被保险人都有申请代位求偿的权利,当然,被保险人不能自己私下放弃向致害方索赔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规定,当事人只要提供自身所有的证件外,只需要明确载有责任方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的事故认定书即可,无需其他额外材料,当然,如果最好能提供其他材料,比如对方的保险单、驾驶证和行驶证、身份证等,但相关一部分情况下这些信息,被保险人是无法获得的。下面,编者就以这些规定介绍以下一则案例。
2020年4月18日,被保险人的车辆A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对方逃逸,交警认定对方车辆全责(可见事故认定书),但当事驾驶员一直没有找到。这意味着,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保险人是应该找对方的驾驶员索赔的,但三者逃逸的驾驶员又找不到,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同时,某保财险通过各种理由和原因为借口,一直拖延定损和处理,直到7月30日才完成定损(保险公司短信为证),离事故时间4月18日(事故认定书为证),整整拖延了108天。但定损完之后,保险公司还是不肯理赔。车主想尽各种办法,用过各种方式,都没有能够解决,后来车主找到了我们。
我们对车主的事故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发现车主承保险种比较全面,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者特约险”,这个险种在这起事故中非常关键。首先,我们要先确认这次事故的责任,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承保车辆是无责,这样,如果车主要提出索赔,只能申请代位求偿权,但又没有明确的责任方(即承担责任的驾驶员无法找到,全责方车主根据侵权法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代位求偿就不适用了。所以,我们建议车主,采用车损险理赔,即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十一条第二款:“(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就是说,根据事故认定书,车主可以获得车损部分70%的赔偿,同时,因为车主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者特约险”,所以,30%的绝对免赔率就没有了,就是说,车主是可以在车损险下,正常全额理赔的;但记为一次理赔事故(无法享受NCD优惠系数)。通过这样的申请,同时,车主使用我们建议的一些手段,最后,车主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编者不能确定,之前,该保险公司是故意刁难、惜赔,还是没有想到这样的处理方式。但客观的事实就是,保险公司存在不专业或惜赔的情况。总结:从这个维权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正常的代位求偿案件,简单的讲,就是:只要事故责任明确,有明确的事故责任方,承保车辆有车损险的,那么,无论什么情况,被保险人都有申请代位求偿的权利,当然,被保险人不能自己私下放弃向致害方索赔的权利。另外,赔偿的方式也非常重要,比如这个事故,在代位求偿权无法处理时,可以通过正常的车损赔偿的方式处理,这就需要专业的知识,否则,一般车主也只能自认倒霉了,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的案件,是可以通过一些变通的方式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