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之前,编者介绍的都是维权成功的案例,本篇,编者介绍下失败的案例,这也是编者维权1年半以来,2次失败案例的其中一例,可以给有类似经历的车主一些借鉴。
一、事件概述:车主通过特殊渠道,花3.7万买了一台基本没有事故(该车正常的市场售价应该在4.5万-5.5万之间),平时保养较好的丰田佳美。然后,车主又花了几千元将车辆重新维修和保养,使车辆焕然一新,不得不说,进口的日系车,质量确实杠杠的。算上保险、装修、保养、时间成本等等,车主最后的购置成本在4.2-4.5万。其实,该车正常的公允价格应该在5-6万。2020年末,该车在高速上发生了四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交警判定该车无责,该车被前后撞击,服务站维修报价在7万左右。因为老旧车型,该车也没有承保车损险,另外,因车型过于老旧,市场上已很少有原厂配件。
二、损失如何确定:正常情况下,作为交通事故中的无责方,也就是第三者,损失多少,责任方就赔多少,这属于侵权行为,是得到法律保护的。1、无责方没有保车损险,但如果损失过大,等于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往往按全损处理(这里说明下,全损和报废是完全2个不同的概念,之前编者有文章介绍过),就是说,没有维修的必要了,这从社会整体效益来讲,是最优的处理方案。但实践中,因为没有保车损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到底多少,很难准确确定,这就需要专业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金额又存在较大差异,买过二手车的人知道,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保养情况,之前是否过户过等等因素,对车辆的价值影响很大,而且,现在发改委将鉴定评估职能市场化,就是说,由企业去做,这样,很多评估单位,为了利益,往往不能做到公正公平。但不管怎样,法律还是有规定的,就是,无法确定车辆的价值时,由有资质的鉴定单位确定。2、无责方保有车损险,那么,一般情况下,无责方的车辆价值由其自己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价值确定(最低价值是购车价值的20%)。不过,也有一些无赖保险公司,不认可这个金额,其目的就是为了少赔。3、前面讲的是全损的情况,如果是维修,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又会有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少赔钱,按拆车配件或翻新件的价格进行赔偿,这是明显违法违规的,于情于理都是讲不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以及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都是不允许的,其中,《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事故损坏老旧、特殊车型的损坏配件具备更换条件无原厂件供应的,应参照类似车型的配件价格出具价格鉴证评估结论;无原厂件又无类似配件的车型如果通过维修、加工、校正可以安全使用但无法恢复原状的,可按维修加相应的损失费鉴定其损失价格。”但本案例中的保险公司,就是这么干的,愤怒!!!另外,大家想想,前面提到的第1和第2种处理方式,车辆本身的价值根本没有变化,就是因为一个保了车损险,一个没有保,为什么最后价值会不一样呢??其实,根本原因还是保险公司为了少赔钱,给自己找个理由。但从另一个角度,这样做的方式,确实也堵住了相关一部分骗保行为的发生。
三、案例的结果:因该车为第三者,某平保险公司一开始就委托一家鉴定评估单位处理,而这家鉴定评估单位又极不规范,违规操作和不公平处理,其实,保险公司和这家鉴定评估单位是商量好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又因为该车当事人对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不强,很多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都没有制约力,同时,某平保险一开始就进行了委托,没有违法违规的证据。还有就是该车当事人的身份原因,没有时间和保险公司进行当面协谈,所以,一些证据无法获取。所以,编者没有完成车主按4.5万的全损的约定,因为之前加了一条,不需要诉讼,可最后车主通过诉讼获得了4.5万的赔偿,但耗费了半年多的时间。所以说,编者的这个维权,是失败的。
总结:这个案例让我们了解,一些保险公司惜赔的情况非常严重,车主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实在不行就用法律手段维权到底!!根据现行惯例,作为第三者的老旧车型全损时,如果有车损险的,按车损险的保额全损;如果没有车损险的,一般协商确定,协商不下的,有鉴定评估单位确定,这个法院是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