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不仅是医生的诊断依据,还是保险理赔的重要材料。
病历有问题,后果是很严重的,轻则需要重新补充证明材料,耗时费力;重则直接被保险公司拒赔。
如果是病历确实达不到理赔标准,被拒赔还能接受。
而在实际理赔过程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提供的病历材料与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有差,比如病历文件形式有差别,或医生在病历上所写与实际病情不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病历有“瑕疵”,这种情况导致理赔不顺,甚至拒赔的情况也不少见。
那么,由于病历有瑕疵,是否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呢?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起真实案例:
01 投保情况
2013年11月19日,A君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保险合同及附加08特享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障金额即10万元给付保险金。
2015年2月16日,A君再次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保障金额分别为2万元、2万元和3万元。
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中所指的癌症,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障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02 少做一项检查被拒赔
2016年5月11日,A君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治疗检查,后被确诊为右乳癌。
确诊后,A君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右乳癌CT2NOMOM 2 a期”的诊断并不明确,且门诊手册中诊断日期为5月5日,但病理诊断5月6日才出来,病历当中有一项检查“乳腺钼钯摄片8*10英寸”对确诊癌症有重要意义,但对方并没有进行此项检查,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03争议焦点
医疗机构病历瑕疵是否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被拒赔后,A君认为其提供的病历能够证明确诊为右乳癌,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形,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请求获得理赔。
04 法院这样判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要提供证据。A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四份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A君在庭审中提供的病历能够证明其患右乳癌的事实,被告虽基于病历中瑕疵提出原告未患病的抗辩,但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且原告提供的医院证明对病历中的书写瑕疵作出了合理解释,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A君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癌症确诊保险金人民币35万元。
05 案例解读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医疗机构病诊断病历瑕疵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病历的瑕疵,应当根据是否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联、是否对全卷病历的真实性有直接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区分病历瑕疵属于形式性瑕疵还是实质性瑕疵。
具体到本案中,保险公司因病历中诊断的表述不明确,以及门诊手册中诊断的日期与病理诊断的日期不一致等瑕疵而认为A君并未患病,拒绝赔偿。但法院认为这些瑕疵应属于形式性瑕疵,属于医院内部对病历书写的管理存在漏洞,且经过医院出具证明,合理解释了上述瑕疵发生的原因。
且经过法官的调查,结合全案证据材料,通过事实印证A君提供的医疗机构病历可以证明其患右乳癌的事实。不能因为病历中的形式性瑕疵而否定整份病历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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