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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二轮电动车发生车祸,意外险能不能赔?

  • 2024年11月27日
  • 15:18
  • 来源:公众号理赔帮
  • 作者:

电动自行车因其具有灵活、便捷、环保等优势,成为不少人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安全管理也存在一些隐患,成为交通事故的高发领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骑行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就成为事故定责、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

辽宁俞先生骑行二轮电动车发生车祸后死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雇主责任险,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被保险人所驾驶车辆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不触发无证驾驶机动车免责情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60万元!


驾驶二轮电动车车祸死亡,保险拒赔

2020年12月,俞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此前俞先生所在工作单位为包含其在内的多名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俞先生工作单位向其家属进行了先行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俞先生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问题,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单位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无证驾驶机动车

本案被保险人虽无事故责任,但在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将被保险人驾驶的电动车鉴定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根据《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八项,因雇员酒驾、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案涉车辆不属于机动车
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第(八)项约定:“由于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各种机动车、自加伤害、自杀、打架、斗殴或犯罪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与上述行为有关的伤、残、疾病或死亡”,但该免责条款并未明确约定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且该责任免除条款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机动车种属范围的定义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根据普通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识别力作出判断。

因此,机动车应指具有机动车外观及动力且需办理行驶证等准入审批手续的机动车。案涉电动自行车并不具有通常机动车的外观,客观上无法对案涉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且死者作为普通人无从判断案涉电动自行车是否为机动车,其主观上没有违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故意与过失,故,案涉电动自行车不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本案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60万元!

(判决结果)


案件评析

关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

首先,从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层面上讲,保险公司可以将法律禁止的行为列入免责条款,其中包括“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这是为了鼓励驾驶人遵守法律,避免无证驾驶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保险理赔的风险。同时,将这种行为列入免责条款也增加了驾驶人违法的成本,起到了督促作用,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驾驶行为。这项条款在立法上具有正当性。

其次,尽管免责条款具有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条款的解释应当以公平为准则,特别是对模糊或容易引起误解的条款,如“机动车”定义的适用问题。在保险合同的解释上,通常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即当条款出现歧义时,应按普通人的理解出发,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合同中“机动车”应理解为普遍被认为符合机动车管理和准入标准的车辆,而不应将其定义任意扩大。

进一步来看,当前关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地方行政法规的差异,一些地区将电动车视为非机动车,仅要求登记备案;有些地区则要求电动车上牌,并要求驾驶人持有相应驾驶资格;另一些地方甚至限制电动车的上路权。这种不一致的管理模式也会导致公众对电动车属性的认知模糊。

最后,在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属性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公众通常会认为电动车接近于自行车。这样的认知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日常实际管理形成的合理认知,而普通人也缺乏区分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专业能力。因此,在这一背景下,保险公司若试图通过含糊条款来扩大免责范围,不仅对被保险人不公平,也不符合公众的合理认知标准。


总结
在处理此类拒赔案件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新型电动车广泛应用的今天。不同交通工具的属性定义直接影响到交通责任的认定与保险理赔的处理,也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随着法律解释和法院判决逐步细化相关界定,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及时更新和明确说明,以尽量减少理赔过程中的歧义和纠纷。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选择保险时,应当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涉及“机动车”的定义,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免责条款。

同时我们也建议商家在销售电动车时主动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属性,明确说明所购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如果车辆属于机动车,商家有责任提醒消费者办理登记、申领号牌并取得驾驶资格后方可上路,切勿隐瞒、混淆或误导消费者,将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当作非机动车销售,以免引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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