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专栏
  3. 理赔帮
  4. 正文

买重疾险后患脑肿瘤,保险公司:没做开颅手术,不赔!合理吗?

  • 2019年08月20日
  • 02:23
  • 来源:公众号理赔帮
  • 作者:
理赔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保险合同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险合同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经常会涉及专门的医学术语,保险人为了限定保险理赔的范围,往往通过定义与解释的方式对医学专业术语的概念范围进行限缩。如果达不到合同定义的理赔标准,通常是得不到理赔的。

而我们今天要分享的就案例,就是因不能完全符合条款定义的标准被拒赔而引起的官司。

阅读本文你将学到以下知识

1、什么是保险合同中对医学术语概念的限缩?

2、未对限缩性条款尽到说明义务,保险人的赔付义务能免除吗?

3、免责性限缩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

案件基本情况

阿华是某快递公司员工,去年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重疾险,作为员工福利,员工也可以为自己的亲属购买该重疾险,于是,阿华便给母亲H女士也投了一份,保险合同从2018年8月11日开始生效,重疾保险金额10万元。合同中罗列了数十种重大疾病,良性脑肿瘤便是其中的一种。

2019年2月,H女士到医院检查出“良性脑肿瘤”,并需住院手术治疗,当时医生并没有建议她采用传统的开颅手术,而是选择风险较低的穿刺术进行治疗。整个治疗花了十余万元。

术后,阿华拿着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其母亲H女士的不是开颅手术,与保险条款要求不符

时,阿华才反应过来,原来被列入重大疾病范围的良性肿瘤必需实施开颅手术才能理赔,但自己给母亲投保时连保险合同都没看到过,更别说保险公司告知自己这一事项。阿华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H女士在医院做的脑肿瘤穿刺手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由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开颅手术”的范围进行了较临床医学上的含义更为狭窄的限定,因此,如何认定本案中涉及的医学术语的范围是本案的关键。

法庭审理

被告辩称:

H女士所患属于良性脑肿瘤,但并不符合本案保险相关条款后段部份: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份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因此不属于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

原告则认为:

重疾险条款第XX条属于免责条款,被告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免责部分条款对原告不生效力。

因现代医学对于前交通动脉瘤的治疗方式,早已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了改变,已经彻底摒弃了开脑摘除瘤体的方式,而采用了对人体损伤更为小、恢复更快的方式,即颅内动脉瘤拴塞术等微创方式。

因此,若以开颅手术或者放射性治疗用以定义良性脑肿瘤的话,显然是限缩了良性脑肿瘤的定义,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该限定治疗方式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应当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该条款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以此不可以限定治疗方式的定义来依据被告的说法来定义良性脑肿瘤的定义,而应当按照通常医学理解——即脑部被确诊有肿瘤产生即可。

本案重疾险相关条款第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保监会(现为银保监会)2006年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随着医学技术进步,外科手术早已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颅的手术已被介入手术所取代,而有多种诊断治疗方式可选择进行,被保险人或治疗医院本得以对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损害较小、医治效果较佳的方式进行,而被告所订立的条款已经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科学常识,其对被保险人的医疗方式作出的限定,应属无效。除非保险人能证明被保险人经确诊疾病的医学诊断标准低于现在通行的标准,否则不得仅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销诉讼,被告按重疾保额的85%即85000元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理赔启示

由于本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所以无法看到庭审法院裁判要旨,但以下几点还是值得注意的
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出具的合同条款规定良性脑肿瘤必须接受开颅手术才能列入重大疾病保险范畴,这一约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采用微创治疗可以降低治疗风险,患者没必要再冒着生命危险接受开颅手术,但并不意味着H女士所患的疾病已经不属于重大疾病
其次,本案中保险人限定了开颅手术”具体的手术方式,即既要满足良性脑肿瘤疾病,还要以“开颅”作为“良性脑肿瘤”的手术实施方式,属于对医学术语的免责性限缩。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这一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格式条款无效,应按医学上通常的理解对“良性脑肿瘤”进行解释,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同时,且该免责条款同时违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方式做出限制,剥夺其选择风险更低治疗方式的选择权,该做法有失偏颇。

本案最终原告获得了赔付,但并非所有保险条款的限缩性免责条款都会无效,对于购买保险的广大消费者来讲,保险合同中关于医学定义的约定是事关能不能获得保险赔付的重要事项,在投保前还是有必要花费时间搞清楚有关的含义和具体约定内容。

阅读排行榜

  1. 1

    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疾险理赔的难点与机会

  2. 2

    先天性疾病被拒赔,是不是没办法获赔了?从这两点看是否该赔!

  3. 3

    患克罗恩病,被指不够严重并拒赔,法院这样判!

  4. 4

    是否属“猝死”起争议致拒赔50万,法院:应当赔!

  5. 5

    做了“肾上腺手术”还被拒赔,限定手术原因的条件是否合理?

  6. 6

    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因个别数值不符被拒赔,合理吗?

  7. 7

    “先天性疾病”拒赔纠纷,为何法院支持赔?——聚焦“提示说明义务”

  8. 8

    确诊溃疡性结肠炎,保险公司:治疗方式不对,拒赔!法院这样判!

  9. 9

    被诊断为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为何还是理赔不了?

  10. 10

    治疗膝关节被指“矫正手术”,医疗险拒赔,法院,赔!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