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看不懂?
一定是你打开的方式不对!
小帮手为你盘点七条关于保险法律的
冷!知!识!
买保险,最重要的应该是保障。
主动向代理人索要返佣,让本该代理人赚取的合理佣金返给你,怎么能让代理人有动力为你提供持续的优质服务呢?到头来反而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拒绝返佣,才能更放心!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Part 2
“我没如实告知被拒赔了,但是我真没想过去骗保,会不会追究我责任?”
“带病投保就是骗保”
单纯的不如实告知,并未达到保险诈骗的程度,不管是《保险法》还是《刑法》,在定义“保险诈骗”时,都没有将“不如实告知”纳入其中。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属于保险诈骗活动的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为2年,人寿保险为5年。“时间长度”很好理解,一般也不会存在太大争议,但是“起算点”很多人以为就是从“事故发生之日”,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
除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外,关于保险理赔诉讼时效起算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并不是简单的理解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通常也理解为事故损失额确定之日。
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一定从保险金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通常是收到拒赔通知或者理赔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从理论上说,人身保险产品任何人都可以买,但并不是给谁都可以给你买保险,这涉及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问题。
就是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是指与自己有一定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亲属或雇佣单位,除这些人以外,要为其投保的,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才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基本的理赔资料提交后,保险公司总是隔三差五的要求提供这个资料、那个材料,甚至还有要录视频发过去的,而理赔结果却迟迟等不来,被资料弄的精疲力尽”。
那么,保险公司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
答案是显然不合理的。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的“资料内容”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人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人补充提供,不能多次要求或要求提供与事故性质认定无关的资料。
当然,如果是“一次性”提出的资料要求,被保人没有满足,那就不能怪保险公司了。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也就是说,到期没交钱,保险公司还能再保障60天。假如在宽限期内出险,还是能获得理赔的,不过保险公司会把所欠的保费从保险金中扣除。
可一旦在60天宽限期后投保者还不把保费补上,合同就会中止。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Part7
有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制定了也没用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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