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电动车一直以来都备受老百姓的青睐,不管是在城镇或是农村都是一种普遍交通工具。令人担忧的是,大多数电动车车主并没有获得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这也导致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害,也会为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来自广东的洪先生一家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
投保险种:意外伤害保险
出险事由:驾驶电动三轮车意外身故
拒赔理由:无证驾驶责任免除
争议金额:50万元
2021年4月,洪俊(化名)妻子为其投保了一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洪俊为名义投保人,其妻子为实际投保人),基本保额50万。
2022年4月,洪俊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身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洪俊不负事故责任,其驾驶的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车在车身构造、驱动方式、车体宽度及重量方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机动车。
2022年5月,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
2022年6月,洪俊家属找到理赔帮进行咨询,并委托理赔帮入驻律师代理本案。
2022年12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受益人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3年6月,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被告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洪俊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这一免责事由免除保险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 受害者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与责任免除事项无关。
2. 案涉保单为电子投保,被告已按法律规定,就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案涉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3. 根据当地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这属于强制管理规定,案涉三轮车未能办理上牌登记,这从侧面可以说明投保人对于案涉三轮车属于超标电动车无法办理登记是知情的。
4.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涉及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洪俊驾驶的三轮车经鉴定不符合国家电动车标准,被依法认定为机动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要旨:
1. 被保险人洪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仅表明该车在某些方面符合摩托车的标准,但该车购买时产品名称为电动三轮车,从实践来看,对于案涉类型的车辆公众一般会认为是非机动车,同时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案涉电动车未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与机动车的使用范围和路权规则不同,购买者也无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主张其基于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认为案涉车辆不符合免责条款中规定的机动车的理解符合普通人的认知标准。
2. 案涉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机动车”的释义,没有具体明确免责条款中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中的机动车的类别,故在原被告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该免责条款不应适用案涉车辆。
3.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有投保人签名的投保单等书面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被告主张案涉保险合同为电子投保,但视频证据无法确认投保人身份,电子投保过程没有身份核实要求,也无证据证明支付保费必须由投保人本人完成。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保险是洪俊本人进行的电子投保,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就免责条款其已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故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
一些不幸之事难以避免,而此时,保险的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虽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无证驾驶的案件进行拒赔,但合理的保障仍然是每位车主和骑手所应具备的,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总的来说,车辆的合法使用和合适的保险是确保道路安全的关键因素。虽然本案最终赢得了胜利,但这不代表所有无证驾驶都能得到理赔,我们提倡每位车主应遵守交通法规,获取必要的证件,以确保自己和他人在道路上的安全。
当然,我们也要牢记,并不是所有以无证驾驶免责拒赔的案件都是合理的。有时候,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因此,如果你也因无证驾驶或其他问题被拒赔,不要自认理亏,不妨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和咨询,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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