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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文字游戏坑你没商量?有这简单一招就不愁了!

  • 2022年10月18日
  • 14:49
  • 来源:公众号理赔帮
  • 作者:

  中国的方块文字智慧灵秀,奥妙无穷。每一个汉字都承载着特定的文化信息和内涵。

在商业社会,如能对文字加以“妙用”,也可成为谋求利益的利器。

“一词之差,损失10万元”

这并不是耸人听闻的标题党,而是时有发生的真实的理赔纠纷事件。

不信?

那就来看看保险合同中的文字游戏吧!

01
表述不明确,标准难界定


某装饰公司购买总保险额为100万元的财产保险后,遭遇空调管喷水意外,经济损失达20余万元。

报案后,保险公司了解到,事故是因一根压缩空气胶管的接头脱落造成。查勘时,在该管件上未发现有裂纹。因此,根据财产险条款列明的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条款规定的‘水管爆裂’责任范围,便作出拒赔决定。

而装饰公司咨询技术人员了解到,因水压导致两截水管接口滑牙在工程中就叫‘爆裂’。并且翻遍了合同也没有找到“水管爆裂”更详细的解释,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一定要水管四分五裂才能获赔。

而实际上,水压大到一定程度只会将一根金属管的两个接头撑爆滑牙,要产生裂纹是很困难的事。

上述案例一个词能生出多重理解,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广义解释,而理赔时却得到狭义的解释,是该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02
关键字理解大相径庭


武汉某机械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职业类别填的是“设备安装工/4类”,并备注为“无高空带电作业”。

投保后,该公司员工甲在3米脚手架安装广告牌时,同伴递一根6米长的钢管给甲,甲手握钢管末端缓慢提起,不慎碰到脚手架上方6米的高压电线,甲遭到电击后从脚手架上坠落,送医后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报案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出险时从事的工作含高空作业,与投保时职业表述不符”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而投保人则认为:保险合同提供的备注选项“高空带电作业”,应该是指高空且带电作业的情况,而“高空”或“带电”只满足一种情形并不能算“高空带电作业”;被保险人出险时虽是高空作业,但不带电,不能因此认定被保险人出险时为“高空带电作业”,更不应该根据免责条款拒赔。

该理赔纠纷就是典型的表述不明确,根据字面意思可以有多种理解,你这样说也对,我这样解释也对,最终就产生了纠纷。

可见,在保单上出现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最后的陷阱,如:“及、或、和、等”字都很关键。

03
违背常理,限缩赔付责任

黄女士投了一份团体重疾险,2019年2月,黄女士到医院检查出“前交通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顶枕叶脑梗死”(属于良性脑肿瘤),并需住院手术治疗,当时医生并没有建议她采用传统的开颅手术,而是选择风险较低的穿刺术进行治疗。整个治疗花了十余万元。

术后,黄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却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黄女士做的不是开颅手术,与保险条款要求不符

这时,黄女士才反应过来,原来被列入重大疾病范围的良性肿瘤必需实施开颅手术才能理赔,但自己投保时是单位投的团体险,连保险合同都没看到过,更别说保险公司告知自己这一事项。

另外,黄女士还了解到,因现代医学对于前交通动脉瘤的治疗方式,早已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了改变,已经彻底摒弃了开脑摘除瘤体的方式,而采用了对人体损伤更为小、恢复更快的方式,即颅内动脉瘤拴塞术等微创方式。因此,若以开颅手术或者放射性治疗用以定义良性脑肿瘤的话,不仅违背了临床医学的常识,也限缩了良性脑肿瘤的定义,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上述三个案例,最后投保人都诉诸法院,并且都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所以,要提醒消费者,一旦遇到上述案例类似的情况,不要就此放弃。

保险公司属于专业的一方,而在理解条款这方面,消费者处于弱势,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某些牵涉到切身利益的条款予以重点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在拒赔的时候声称已向投保人“口头说明”过,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若其无法举证则无效,消费者仍可得到应有的赔付。

除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之外,回到正题——合同里的文字游戏


04
杀手锏——有利解释原则

客观的讲,消费者还真不怕跟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这是由于《保险法》有一条可谓是文字游戏的“杀手锏”,即“有利解释原则

《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 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通俗点解释: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是这么解释,而我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为是那么解释,那么法院就会采用对被保险人有利而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当然,有利原则是有适用前提的。

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争议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可以对争议的条款作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合理的解释,即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这种情形下,应当直接适用有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而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二是合同条款在表述上很难甚至无法让一般人明确其真实含义,即合同条款内容含混不清。这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通常理解”方式——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信解释——进行解释,只有在穷尽上述五种解释方式仍然存在歧义时,才能进行“有利解释”。

了解了这个法律知识后,你还害怕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吗?

但是,不害怕不等于就可以放任自己陷入文字陷阱,毕竟能顺利理赔,谁也不想面临理赔纠纷。

所以,还是要提醒消费者,在投保签名前好好看看合同,什么事情都问清楚,不要不明不白就把自己的名签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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