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有效转移风险的财产险得到很多用人单位青睐,但用人单位经常将其与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等混淆,认为赔偿功能可以相互替代,最终导致自身受损。本文着重探讨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责任竞合问题,同时为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提供建议。
一、基本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关于员工因工伤应获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有不同的赔付义务。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即劳动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就被保险人据此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付保险金。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目的是转移员工工伤时自身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责任竞合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的,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工伤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回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具有天然的相关性,雇主责任险很多条款内容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但又根据保险人及投保人的约定进行了适当调整(比如通过附加24小时意外险扩大保险责任,或通过除外工伤保险赔偿范围等缩小保险责任),由此导致两险种存在诸多责任竞合,存在较多法律争议。
三、不同情形下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竞合时如何赔付的问题,实践中法院观点各异,总体上法院支持被保险人的案例居多,但也有部分案例,因为保险公司条款约定较为明确,且保险公司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就司法审判中几种常见争议情形,笔者摘录如下:
(一)用人单位已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雇主责任险不予重复赔付,仅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主张较易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2021)粤19民终1074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33条“被保险人可在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下取得赔偿的,保险人仅对可取的赔偿与按前述计算的保险金的差额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已作字体加粗处理,且宏晟公司已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已就《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其做了明确说明,其已充分理解,故可视为保险公司已就《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33条规定向宏晟公司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宏晟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用人单位未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情形下,保险人需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付。
根据(2021)津02民终809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在被上诉人工作期间,原审第三人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原审第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应对被上诉人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上述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超过法定赔偿标准的协议,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如若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对超过部分可不予赔付。
根据(2021)新22民终73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中霸铭劳务公司的雇员龚照兵在工作期间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工亡职工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亡抚恤待遇,霸铭劳务公司自愿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中垫付的工亡抚恤待遇已经从社保基金中获得支付,其支付的补偿金项目并未举证证明系依据什么法律承担的何种经济赔偿责任,亦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用范围。霸铭劳务公司请求中华联保哈密分公司按照保险限额支付40万元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中华联保哈密分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
四、几点建议
(一)给保险公司的建议
1.完善保险条款,尽量避免歧义。
保险条款应当明确表述,避免歧义。在保险合同双方对条款理解不一致时,法院很有可能通过目的解释方法支持被保险人。建议在保险责任条款部分明确约定(1)如果未投保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是否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2)如已投保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竞合时,雇主责任险仅承担差额赔偿责任;(3)雇主与员工达成超过法定赔偿标准的协议,雇主责任险对超出部分不予赔付。相应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前述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合理厘定费率。建议在保险条款而非特别约定中明确相关表述,否则可能因为双方特别约定实质性变更了经批准或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而承担监管行政处罚风险。
2.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建议对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进行加粗加黑等突出显示,并注意留存被保险人知悉的证据材料,例如要求被保险人在责任免除条款特别告知书上盖章、 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作了明确说明等。
(二)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1.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虽然成本较高,但赔付范围广,能较好保护员工权益,同时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实践中有用人单位未投保工伤保险,试图以雇主责任险代替,最终法院未予支持,判决用人单位自行赔偿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反而得不偿失。
2.投保雇主责任险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赔偿责任
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为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希望在工伤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员工工伤损失时获得保险的补充赔偿。但投保时应当注意鉴别保险条款,看是否能够满足自身需求。例如,如希望降低保费,可以与保险公司约定有工伤保险时不予重复赔付;如需增加对员工的赔付,可以在保单中明确约定,工伤保险是否赔付不影响保险公司按照用人单位实际与员工达成的赔偿协议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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