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大浪淘沙,凭实力拿门票
《通知》不仅对保险公司,同时也对保险中介机构划定了门槛。
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五个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对于十年期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了定期寿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还同时规定了六项要求: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销售十年期普通型人寿保险(除了定期寿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的保险中介机构,也有四条硬杠:
1.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2.具有完备的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
3.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资质可以看出,纳入了今年实施的修订后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尤其是对新增的风险综合评级(IRR)和公司治理评估的要求。
这也意味着,对于保险公司资质的审核更加全面和严格。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于从事互联网保险的公司的筛选原则: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
据统计,截至2020年,共有61家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如果按新规的要求,那么至少有10家保险公司拿不到经营互联网保险的“入场券”:
合众人寿、前海人寿、渤海人寿、君康人寿、建信人寿、珠江人寿、百年人寿、华夏人寿、君康人寿、小康人寿等。
而在2019年-2020年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top10里,一批中小公司占据多数席位。比如,国华人寿、弘康人寿、建信人寿等连续两年进入前十。
互联网保险市场集中度偏高,且主要集中于这批中小公司。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集聚性和外溢性,一旦这些公司发生经营风险或操作风险,有可能就会变成互联网保险的“堰塞湖”。
在2019-2020年分别位居互联网规模保费第四位和第三位的建信人寿来说,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尽管其2020年互联网规模保费高达221.9亿元,但保险业务收入仅34.70亿元,净亏损则达3.05亿元。由于销售理财险,同时退保金激增,导致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一度告急,在增资后才重新回到安全线。
新规门槛将风险评级和公司治理评估纳入其中,就是为行业“预先排雷”——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互联网保险不是谁想卖,想卖就能卖的。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将是,封堵了互联网这一主力渠道,那些缺乏个险渠道或个险渠道不力的保险公司,将何去何从?毕竟,如今连几大巨头的代理人队伍也在持续缩水。在当下的环境中重建个险渠道,钱和人,短时间内恐怕一样都拿不出来吧?
2022年的保险市场,将是风雨萧萧。
02
理财险将绝迹网络
根据新规要求,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所有上线的互联网保险,将在名称中带有“互联网”三个字,且只限于互联网销售,体现其“专属”于互联网的特征。
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将体现三个变化:
一是,只有五类产品可以销售:意外险、健康险(除了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及以上的普通型寿险(除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及以上的普通型年金险。
二是,曾经的网红产品万能险、投连险、分红险都将摒弃于网络之外。
三是,对于保险期间十年及以上的普通型寿险(除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及以上的普通型年金险这两类产品,新规对于销售资质又叠加了门槛。按此要求,那么可以可以获得拿到资质的也就是20家左右。
总体来说,影响最大的将是理财型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险。能卖的产品少了,能卖的公司少了。
按这三条,将有一大批现在在售的甚至是很热销的产品被刷下来,比如,弘康人寿的“利多多”“金满意足”“弘运连连”和 “涨金保”投连险,百年人寿的一款重疾险“康惠保旗舰版2.0”,信美相互险的“支柱保”终身寿险,同方全球人寿的“护身福”和“传世尊享受”终身寿险,中荷人寿的“家业常青”终身寿险,招商仁和的“仁和爱乐”重疾险,鼎城人寿的“一生关爱”,等等等等。
年金险尤其是理财型年金险,这两年常被保险公司用来当作开门红的利器。自2019年以来,年金保险一直位居互联网保险的第二大险种。
不过一个好迹象是,长期保障型产品近两年逐渐成为保险公司互联网业务的重点发展方向,长期养老年金保险保费规模也实现激增,同比增长达92.4%。
与此同时,互联网投连险的规模也呈下滑之势,只有少数公司比如弘康人寿仍然执著于此。
有业内人士估算,新规实施后,将有约九成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险彻底下架。距离整改截止时还有八周,会不会掀起用旧款抢售,提前布局明年开门红?
新规实施后,那些拿不到销售资质的公司,对于下架的产品,要么转到线下销售(前提是有线下销售队伍或线下合作中介机构),要么就改弦易张,开发符合新规要求的产品。
对于已购买了那些绝版产品的消费者来说,不用担心手里的产品,不会受到下架的影响。
03
第三方平台“躺赚”时代终结
互联网监管办法的一个核心是主体持牌,压实监管责任。无牌的第三方平台从此被pass。
有牌照的第三方平台,以后不会再像以前那样躺赚。
新规对保险公司支付给第三方平台的信息服务费给予规范。要求在精算报告中要列明中介费用率的上限,项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费用,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同时规定,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的预定费用率,则不得高于35%。
这也意味着给第三方的平台费“限了价”。
自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金融业务从2020年起纳入监管,其日子也不好过了。从2020年保险业的情况来看,虽然仍保持与渠道合作为主、官网自营为辅的经营模式,但从保费增速来看,前者的增速为10.3%,后者则为36.1%。
2020年,通过保险公司官网进行投保的客户数量累计达1824.2万人次,同比增长75.6%。
在互联网保险新规之下,尤其是要求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型公司的自营平台,将来的发展将会更加广阔。
从目前支付宝与微信的合作保险公司来看,其数量已比辉煌时代减少了不少。如按《通知》的要求,目前与这两大平台合作的公司中,有几家不合资质。如果这些公司被刷下去以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机构和保费规模,有可能会进一步缩水。
04
投保更加明明白白
从这几年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的变化可以看出,政策制定的初衷和宗旨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从历次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互联网保险都是投诉和纠纷的重灾区,首月“0”元、长险短做、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成为投诉的焦点问题。一些非法商业保险活动采用多重包装手段,让缺乏保险知识的普通消费者难以识别。
界定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边界,有一个关键环节是“投保”。在投保方面,新规要求实时核保、实时承保,如需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于收到完整的投保资料1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并尽快完成承保。从而更好地体现互联网保险的快捷性的特点。
新规要求,交易过程可以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细致保护。
监管部门对于从事互联网保险的公司,还有一个筛选的软标准便是重服务。新规细化了服务标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服务体验和信任度。
在理赔方面,新规提出了更严格的时效要求,比如,接到客户理赔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指导,需补资料时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论通知客户……
对于“长险短做”等业内的惯常手法,新规要求在产品设计便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要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对于产品投诉的问题,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对违法违规的保险公司将给予更严重的处罚,甚至保险机构吊销业务许可证,加大了执法力度。
进一步提升了消费者的获得感,进一步消除监管的灰色地带,让互联网保险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这是监管部门的初衷。能否实现,就要看保险公司是否踏踏实实地执行了。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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