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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首接银保监会罚单?阳光保险才是问题背后根源

  • 2019年10月21日
  • 15:35
  •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mp/profile_ext?action=home&__biz=MzIyNjY0NDEzNQ==&scene=124#wechat_redirect
  • 作者:保契


“我们以由表及里、由近及远的探求为己任,我们去推敲、去归纳、去想象和推测内部正在发生什么事情,它昨天意味着什么,明天又可能意味着什么。在这里,我们所做的只是每个主权公民应该做的事情,只不过其他人没有时间和兴趣来做罢了。这就是我们的职业,一个不简单的职业。我们有权为之感到自豪,我们有权为之感到高兴,因为这是我们的工作。”


——世界传播学史上具影响力的学者之一,宣传分析和舆论研究领域享有世界赞誉的知名媒体人沃尔特·李普曼( WalterLippmann)


正文之前,亦是对保契立场的再次重申。


保契锐评


中国的保险业,是一个迷信奇迹的领域。


但中国保险业复业40年的漫长历程已足以让这个领域的人们开始重新思考超常规所带来的各种效应。


毕竟,真相如水底之漂,迟早会浮出水面。某些时候,保契(baoxian-qiyue)甚至相信,在保险业是存在“报应”的。


从受领行业关注度最高的营销员个人罚单的阳光保险来看,十余年光景,眼见它以惊人速度实现逆袭,眼见它高楼矗立(阳光城),眼见它得恩宠(最短时间成立集团)。


而这一被业内成为“阳光速度”的发展逻辑,被其自身演绎为惊人睿智和履历光鲜的带头大哥为行业舍己成人的励志故事。


但,任何貌似理所当然的神话,往往都是不可信的,越是演绎的无懈可击,往往就越值得怀疑。


保契(baoxian-qiyue)从来相信,事务的发展是粗劣的,是有锋芒和缺陷的。


当一个商业故事以无比圆滑和生动的姿态出现在你面前的时候,你首先必须怀疑,而所有的怀疑,最终都会被证明是正确的,或者至少是值得的。


现实世界中,所有被视为奇迹的事务,往往都很难延续,因为它来自一个超越了常规的历程,身处其中的人们,因此而获得巨大利益的人们,几乎不可能摆脱那些让他们终生难忘的际遇。


因为,他们相信那就是命运,他们总希望每次都能鸿运高照,每次都能侥幸胜出。


但最后,所有的荣光往往都枯萎在自己的光环中。


折冲百回,曲线前行。行业的再次腾飞,须从公司治理的源头起步,让坏人离开、好人进场,这是最根本的起点和边界。


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一则针对保险营销员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某究竟是何许人,犯了什么违规事项?居然让银保监会首次给个人营销员开罚单!


01

银保监会首次针对个人营销员开罚单

王雅君时任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工作人员,根据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内容,经查,当事人王雅君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2016年,王雅君向投保人销售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时,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在购买上述两款保险产品时,王雅君向投保人赠送黄金和金币。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然而王某对该项行为的判罚并不服气,提出了申辩,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变处罚:


一是在向投保人销售产品时,完全遵守了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培训要求,不存在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的情形。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签订《投保书》。


二是由于投保人索要黄金和金币在先,虽然知晓礼品赠送属违法违规行为,但考虑后续的业绩和合作关系才为之,并且是在签订《投保书》后,按照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安排实施。


三是其不存在严重违规情形,也未对投保人造成严重民事损害。


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调查证明,王雅君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时,告知投保人产品期限为5年、承诺保单年收益5.5%,但产品实际期限为“至100周岁保单周年日”,保单收益为不确定。


因此,不论投保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雅君欺骗投保人的事实清楚无误。


二是王雅君明知向投保人赠送礼品属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实施上述行为,投保人是否向其索要礼品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三是由于王雅君销售产品等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案除追究公司责任外,也应追究王雅君相应的责任,对其处罚并无不当。因此,银保监会对王雅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银保监会对王雅君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二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综上,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02

保险当理财,维权要跳楼

早在2010年,银监部门就明确要求“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同时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只允许银行员工代售保险。


尽管有类似政策,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工作人员王雅君还是顶风作案,并且与银行行长串通一气,把保险产品当理财产品卖。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在2016年底,50多岁的内蒙古农民王某揣着500万的拆迁款,想存进中国银行。但没想到,却在穿着银行服装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雅君及该银行行长的言语及利益引导下,买了一款银行的“理财产品”。


在王某要求支取13.5万元利息时,王雅君想办法用各种方式拖延,并承诺银行将给王某赠送100克黄金,并帮王某夫妇申请免费的美国旅行。有了这些解释和承诺,再加上礼品的诱惑,王某的疑心又打消了。


又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急用钱,迫切地想取出本金时才发现,他买的根本不是中国银行的产品,而是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他要活到100周岁才能取回本金。


发现被骗后,王某各种方式维权都不管用,最后登上保险公司和银行楼顶以命维权。


最终,由保险公司返还500万元本金和27.5万元利息。


如果是代理保险业务,银行可以光明正大地代理,保险公司员工鬼鬼祟祟地假扮成银行员工,堂而皇之地打着银行理财的旗号卖保险产品是为何?说白了还是利益作祟,背后想必油水丰厚。


但相对跳楼维权,大多数储户面对银行的这种坑骗行为,很多购买者由于取证难等原因,在保险公司、银行和业务人员的多次推诿中,最后只能放弃维权。


03

代理人成现有营销体制下的牺牲品

然而,明知银保监部门的各种规定要求,可又是什么给了保险公司“变存单为保单”的动力和勇气?


银行的“小账”问题一直屡禁不止。


推销的银行员工有好处便会想尽办法去促进产品销售。保险公司为了推动业务发展,会在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私下向银行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现金、实物、旅游奖励等。


这也进一步给了银行工作人员动力,即使连蒙带骗,也要帮着保险公司卖保险。


“从严治行这么多年,违规违纪行为依然是屡禁不止。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员工收取保险公司的回扣。据我所知,这不是个别现象,对这个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对内、对外都必须坚决果断,对内谁收取回扣就开除谁,甚至是移交司法处理;对外取消相关保险公司准入资格。”


此前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的一次内部讲话,曾引起银行、保险圈震荡,直接点出了银行工作人员收回扣等难以为公众知晓的问题。


但在这个利益链条里,银行更多的是处于被动接受商业贿赂的乙方,而保险营销员更是保险营销制度下的牺牲品,其背后的保险公司才是一些问题的根源


而这其中,以阳光保险为代表的公司无视监管、诱惑营销员、愚弄消费者的行径可谓万恶之源。


问题是,阳光保险如此违规行为绝非一城一地之过,而是系统性的、有组织的行为(后续,保契将详细梳理阳光违规情况)。


比如,王雅君在向银保监会申辩的时便强调,其是根据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培训话术和相关安排才有此行为。


虽然目前银保监会已经开启了严肃的监管、有力的惩罚,但如无法提升阳光保险等公司底线,王某之后,一定还有千千万万个李某、张某……


但,监管从严处理是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放任甚至教唆员工违规,整个行业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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