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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 2024年04月23日
  • 18:46
  • 来源:
  • 作者: 保契

谁能想到,前些日子沙漠城市迪拜正忙着抗洪。阿联酋国家气象中心4月17日确认,该国过去24小时内遭遇1949年有记录以来最强降雨。迪拜一天下了一年半的雨,多个阿拉伯国家境内也积水成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有分析认为,全球变暖可能加剧了常规降雨的强度。也有观点表示,“百年一遇”的极端天气将越来越常见,强度也将上升。




视线回到国内:4月18日以来,广东省大部降暴雨到大暴雨,局地特大暴雨。受其影响,北江等多条河流发生超警洪水,山洪和地质灾害多发。




一切表明,全球面临的巨灾风险威胁日益增强,巨灾风险管理成为全世界共同面对的一个非常紧迫和严峻的难题。在当前形势下,作为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所谓巨灾保险,是指政府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因地震、台风、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对本地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




从灾害发展趋势看,我国巨灾发生频率有加快之势。据联合国有关统计资料,20世纪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发生在我国的就有8次,其中地震、洪水、台风带来的损失最为惨重。




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灾害发生频率为12.5%,60年代升至42.9%,80年代高达70%,而进入本世纪,几乎年年会发生巨灾事件。




过去的2023年,我国就因多起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如台风“杜苏芮”、甘肃积石山地震、台风“海葵”、京津冀暴雨洪涝等。




而据气象部门预测,2024年全年登陆我国的台风个数接近常年,总体强度偏强。今年地质灾害总体趋势较近五年平均水平偏高或接近。




从因灾损失和保险赔付情况看,高额损失和低额赔付形成鲜明对比。比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是8451亿元,保险只赔了20多亿元,占比约0.2%。




又如,2013年菲特台风侵袭宁波导致的特大洪涝灾害,保险累计赔付额达35亿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宁波保险业积累利润的3倍。尽管如此,赔付占经济损失的比例仅为10%左右。




从国际经验看,自然灾害的商业保险赔付金额一般都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30%至40%。




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在应对重大灾害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央要求和群众期盼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十四五”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出,“目前,我国自然灾害保险在灾害风险评估和灾害防治中作用发挥有限,亟需开展系统的服务能力建设和引导,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体系,推进完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等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




我国从1999年开始酝酿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近些年相继在云南、深圳、宁波等地破冰巨灾保险试点,并鼓励各地方先行先试。但作为一项世界性难题,巨灾保险整体发展水平仍滞后于现实需求。




前不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扩展巨灾保险责任,增加台风、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提升基本保险金额,实现巨灾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翻倍;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充分满足各地区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制度在向好的方向发展,效果仍有待观察。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关键是要突出差异性、普惠性、安全性,着力解决好运作模式、资金筹集、风险分担等核心问题,充分发挥好保险在促进防灾减灾、有效分散灾害风险、有力提供灾后补偿等方面独一无二的作用。




一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因地制宜构建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实践证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需要“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两只手协调配合“弹好钢琴”,在社会救灾减灾资源配置方面,应建立政府与市场、企业形成合力的资源配置新机制和融合方式。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城乡之间面临的巨灾风险不同,发展水平的差异也导致各地财政负担能力和保障需求也不尽相同。




在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建设中,基础层应由政策性巨灾保险为城乡居民住宅提供基本的巨灾保险保障,并鼓励地方给予保费补贴;扩展层应由地方政府根据灾害防治需求开展地方综合巨灾保险,鼓励地方政府给予保费补贴;补充层应使保障个人财物和利益的险种商业化运营,消费者根据需求自主投保。




二是夯实“资金库”,建立风险击穿和兜底机制。现在很多保险机构对自然灾害不敢保、不愿保、不能保,一方面有大数据积累不足、承保能力不够的原因,也和怕“赔穿”息息相关,担心“辛辛苦苦十几年,一次大灾全赔光”。




实际上,社会的巨灾保险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应当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比如资金和政策。财政方面应加强对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和完善的资金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后备基金(或巨灾保险基金),同时可考虑给予经办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国务院层面曾出台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保险新国十条”,其中对巨灾保险制度建立有明确要求:要“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旨在从顶层设计上解决巨灾保险“钱从哪来”的问题。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基金应是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主要载体,可先设一些子基金,如地震保险基金、洪水基金、农业保险巨灾基金等,并根据实际需求和成熟度逐步建立。




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鼓励发行巨灾债券、发展再保险、提供紧急融资担保、巨灾风险证券化等给予支持。




多方合力方能推动建立政府和社会协同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解决承保意愿、能力和效果问题。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巨灾风险模型。巨灾保险不是单一的保险,风险转移十分困难。除了风险基金,巨灾风险模型的建立十分关键。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台风等巨灾模型,但与全球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巨灾数据基础较为薄弱。




2017年,原中国保监会和中国地震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一项重要合作内容就是:建设中国地震风险与保险实验室,强化保险科技支撑,研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中国实际的地震巨灾保险模型。同时,制定地震巨灾风险管理数据标准与采集流程,建设地震风险与保险数据信息平台。




这样的合作不妨在其他巨灾领域也多一些。有关部门可以加强与应急、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完善巨灾风险模型,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模型和风险数据库等行业数字基础设施,持续提升行业专业服务能力。




对保险机构来说,要充分利用已有大数据和分析模型,积极协助投保人开展风险评估、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监测预警等工作,不断拓宽风险减量服务,从源头端减少风险发生可能,缓解中后端压力。




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群策群力,最终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分散。




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都是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在严峻灾害风险形势下,完善进程亟需提速,眼下需要的可能是更多的重视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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