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后,前妻起诉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股权。前妻能申请保全股权公司的财产吗?前妻为什么会赢了诉讼输了保全呢?以下诉责险的理赔案例告诉你答案!
一、案情回顾
(一)前诉:前妻起诉前夫及A公司要求分割前夫曾经持有的A公司股权并保全A公司名下的财产半年后,法院解除对A公司财产的保全
1、夫妻离婚后前妻第一次起诉前夫要求分割前夫的股权后因故撤诉
1991年苗女士与齐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
2005年11月,齐先生与其母尚女士共同投资设立了A公司,其中齐先生持股90%。
2016年4月,苗女士与丈夫齐先生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起诉至法院离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二人离婚,但对于丈夫齐先生名下的公司股权未作处理。
2016年5月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齐先生名下A公司的股权价值。
诉讼中因股权需要评估,法院要求苗女士支付评估费用。在缴费期限内,苗女士无力支付审计评估费,不得已于2017年6月而撤诉。
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齐先生陆续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
2、两年后前妻再次起诉前夫及A公司,要求分割前夫持有的股权,并申请冻结了A公司另案在法院的执行案款892万元
2018年4月,苗女士再次就前夫齐先生名下的A公司股权价值分割事宜,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齐先生及A公司,要求齐先生及A公司共同支付股权折价款暂定1,000万元。
为保证生效判决履行,苗女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后,请求法院查封冻结齐先生及A公司价值1000万的财产。
法院经审查后,根据苗女士提供的财产线索,裁定冻结A公司在某法院的执行款892万元。
3、诉讼中法院以A公司非离婚后财产纠纷主体解除了对A公司892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2018年10月法院以A公司并非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义务主体,并无对A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为由,解除对A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后某法院将892万元发放给了A公司。
4、法院判决齐先生支付苗女士股权折价款2100万元
2019年1月,苗女士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齐先生支付股权折价款35,474,451元。
2019年4月,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齐先生支付苗女士股权折价款2,100万元。
齐先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目前尚在上诉审理阶段。
(二)后诉:A公司起诉苗女士及某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赔偿损失获法院支持20余万元
1、A公司起诉苗女士保全错误赔偿损失32万元
A公司的执行款被解封后,A公司以苗女士及某保险公司保全错误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保全错误的损失32万元。
A公司认为,其并不是苗女士离婚后纠纷案件的主体,苗女士的保全造成A公司无法进行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苗女士保全申请错误给其造成了损失。
2、法院判决苗女士保全错误赔偿A公司损失20余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和被申请人存在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的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1)本案在程序上是否需待前诉审结生效后再行审理
因法院于2018年10月已裁定解除了对A公司的保全措施,苗女士在后亦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齐先生支付股权折价款,故前诉的审理结果与A公司再无关联,本案无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可径行处理。
(2)苗女士是否申请保全错误
判断申请人是否申请保全错误,不仅要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为法院所支持为事实基础,还要考量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
首先,前诉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权利义务相对方应为离婚夫妻双方,A公司并非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义务主体,而苗女士此前曾就同一标的、同一事实提起诉讼后撤诉,案中苗女士起诉的被告仅为齐先生,说明苗女士对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被告为谁应属明知。
其次,苗女士提出涉案保全申请时,齐先生已非A公司的股东,A公司的财产与齐先生无任何关联,苗女士主张其之所以对A公司申请保全是为避免齐先生转移财产造成其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故法院认为,苗女士提出涉案财产保全申请存在主观过错,构成申请保全错误,依法应当赔偿因此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3)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A公司在法院账户内执行款被冻结后,致其无法及时取得执行款,影响了其对款项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在执行款被冻结期间的损失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基数应以实际被冻结的892万元为准。
某保险公司根据保单保函的内容及庭审中的陈述,依法应与苗女士向A公司进行连带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
苗女士及某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保全错误的损失银行利息20余万元。
二、本案的分析点评:
本案属于被告/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保全错误
本案前诉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苗女士和齐先生在结婚后,齐先生与母亲创业,持有A公司90%的股权,该股权系婚后所得,根据《婚姻法》,属于苗女士与齐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两人离婚时未就齐先生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进行财产的分割,故苗女士在离婚后提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上述财产,该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苗女士据此申请保全齐先生的财产也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正当性。
但是,苗女士将A公司列为诉讼的被告并保全A公司的财产就属于保全错误。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主体双方为苗女士和齐先生。诉讼时,无论齐先生是否为A公司股东,均不应将A公司作为被告并保全A公司财产;而本案发生时事实上齐先生已不再持有A公司的股权,苗女士申请保全A公司财产就更加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但苗女士却将A公司列为案件的被告并保全A公司在法院的执行案款,属于将错误的对象错误列为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构成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保全错误。
根据《侵权责任法》造成损失需要赔偿,故法院判决苗女士及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的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本案的启示
本案在前诉中苗女士赢了诉讼,输了保全,好在投保了诉责险,可将保全错误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
财产保全是一种保证生效判决有效履行的诉讼措施,但是财产保全也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好,能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运用不好,超出合理的范围,就会伤及无辜;构成保全错误,造成损失,保全申请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承保诉责险的保险公司,对保全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在承保前,根据法律关系等,进行全方位必要审查是控制承保风险的必要手段,既可以有效控制保全错误的风险,也可以维护司法的正义,防止保全措施被滥用!
四、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编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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