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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感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的博弈游戏

  • 2022年02月28日
  • 09:45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在诉责拾趣:建筑工程类案件--想说爱你不容易一文中,笔者写了建筑工程领域纠纷的复杂多样,让人爱恨交加。


事实上,建筑工程领域水深程度超乎想象,远比文章写的更复杂。比如本文涉及的这个某市中心广场的工程开发项目,就引发了开发商和建筑公司之间的多起博弈纠纷。其中一起诉讼,不同法院甚至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请看以下案例进行了解!




一、乙公司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市某中心广场工程项目后双方发生多起诉讼


(一)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自筹资金施工,因拖欠工程款及工期延误双方产生多起纠纷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乙公司自筹资金施工


2014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开发某市的中心广场项目,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某中心广场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乙公司承包“某中心广场”工程项目的一期施工。工期240天。


协议约定乙公司自筹资金,部分工程款采取全额置换方式,由甲公司用正在建设的三楼影院房款全额置换工程款,总价5000万元。工程竣工备案30天内付至90%,办理决算后30天内付至97%。因乙公司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每延期一天,支付3万元违约金。


2、乙公司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后因多种原因逾期2年完成施工


根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工程实际于2014年10月开始施工,2017年8月30日工程完工。逾期竣工700余天。


2017年6月2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约定工期240天,实际958天,原因是因为合同约定工期不合理,部分分包工程和非乙公司负责的配套工程延误等等,要求不追究乙公司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用中心广场的电影院房产向乙公司抵顶工程款2365万元


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通过签订协议书,用中心广场的电影院的房产,抵顶工程款2365万元。


4、就乙公司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双方签署协议书设立共管账户


虽抵顶了部分工程款,但是由于工程总价款约8000万元,乙公司无现金,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当地人社局规定,无法对工程竣工验收。


双方经协商,于2017年7月签署协议书,约定总工程款8000万元,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与乙公司工程逾期完工责任互相抵销。甲公司将农民工工资1360万元支付至甲公司名下开立的监管账户。乙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如乙公司不配合竣工验收,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等,且甲公司可不履行协议任何义务。


5、甲公司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甲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与众多购房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前。合同约定如延期1天,甲公司须向购房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因无法按期交房,部分购房户向向市里有关部门反映并在网络发文。


2018年7月工程竣工验收。


因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及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其他事项产生争议,形成了以下数个诉讼。


(二)第一起诉讼:乙公司诉甲公司拖欠工程款未结案


因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650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甲公司账户资金1650万元。案件未审结。

(三)第二起诉讼: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延期应支付违约金3357万元被驳回

1、一审法院认定乙公司工程延期承担违约金1100余万元

2018年6月28日,甲公司向建设管理部门交齐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甲公司认为,2017年的协议书签署后,乙公司未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导致竣工验收迟延,应按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

故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3357万元。

并申请法院保全了乙公司账户资金27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乙公司未及时付清民工工资,致使人社局无法出具《建设工程项目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证明》,导致某中心广场项目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协议书》约定的乙公司未及时配合甲公司完成全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违约行为。

甲公司有权拒绝履行该协议“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与乙公司拖延工期的责任相互抵销,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之约定,并由乙公司以13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即恢复到乙公司应当依据双方施工合同承担工期违约金的法律状态。

乙公司未及时付清民工工资,导致某中心广场项目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乙公司未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0695000元和资金占有利息1348110元。

一审判决后,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二审法院认定工程延期双方均有责任乙公司不承担延期违约金

二审中,应乙公司申请,法院调查到,2018年5月17日中心广场的国际影城才通过消防验收。这是竣工验收迟延的重要原因。

首先,甲公司是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尾款的主要责任主体,并非如一审认定的是乙公司单方责任。

根据当地人社局的文件规定及甲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甲公司对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责任。

第二,国际影城不是乙公司的施工项目。

一审判决认定乙公司未付清民工工资,导致某广场项目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按2017年7月27日《协议书》的约定,乙公司的义务是应在10日内在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验收资料上盖章签字,并配合甲公司完成全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由于国际影城消防验收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故工期延误的原因,双方均有责任。

第四,甲公司诉请的无法按约定日期向购房户交房的违约损失,无证据证实。

因此,一审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0695000元和资金占有利息1348110元错误。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第三起诉讼:乙公司起诉甲公司保全错误赔偿损失140万元被法院两审驳回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保全乙公司账户资金2700万元,给乙公司造成损失,故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402520.54元(以保全金额27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

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成立与否。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协议中约定的关于竣工验收中乙公司的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存在分歧意见。甲公司根据自己的理解提起诉讼主张并提起前案诉讼不存在明显与普通群众认知水平不符之情形,应认定其该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适当性。

其次,根据前案诉讼生效判决之认定,甲公司是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尾款的主要责任主体,并未认定乙公司不是责任主体,案涉工程存在的欠付民工工资情形不是影响案涉工程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原因。

再次,乙公司并不否认其欠付、应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相关行政单位继续监管、处理民工工资欠付问题,由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个月左右后,欠付民工工资才予付清。

虽然案涉欠付民工工资付清前案涉工程实际得以竣工备案,但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情形下工程得以竣工验收备案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和通行做法。未欠付民工工资、消防通过验收均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在欠付民工工资一直未予付清且该问题经披露并处于相关单位监管的前提下,案涉工程消防验收只要在欠付民工工资付清前通过即可的认知和做法具有一定合理性、适当性,甲公司前案诉讼中未予考虑案涉消防验收通过因素影响具有一定合理性、适当性。

最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以消防验收通过为前提为公开规定,普遍要求,并非个案现象,乙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公共渠道获知。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存在刻意隐匿或虚构消防验收通过事实的行为,但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甲公司前案诉讼的诉讼请求虽因依据不足未获支持,但其提起诉讼和申请保全的行为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维权程序、方式和限度,未超出普通公民的认知水平,应认定具有相应合理性、适当性。

乙公司在其银行存款被冻结后可以且应该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置换被冻结存款或减少被冻结的存款金额,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害发生。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求赔偿,但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分析点评:建筑工程领域纠纷复杂承保诉责险须充分评估保全风险

(一)建筑工程领域案件的复杂程度超乎想象

一个原计划8个月完工的工程项目,历经3年完工,引发三起诉讼,而且每起诉讼都经过了至少两审,甚至再审。案件事实错综复杂,双方过错混杂交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执一词,难辨高下。

事实上,本案例涉及的纠纷,只是部分。司法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涉及的纠纷案件类型更为复杂和多样,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诉讼类型1: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本案例的第1起诉讼);

诉讼类型2:材料商起诉承包方(发包方)索要材料费款;

诉讼类型3:劳务分包方起诉发包方和总承包方支付工程劳务费;

诉讼类型4: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和总承方拖欠工程款;

诉讼类型5:发包方起诉承包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的(本案例的第2起诉讼);

诉讼类型6:.......

上述案例类型,从诉责险承保风险的角度,依次为:

诉讼类型2<诉讼类型1和3<诉讼类型4<诉讼类型5

诉讼类型2即起诉索要材料款的案件的风险最低,原因是因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单价、数量容易确定,价款容易相对固定。

诉讼类型1和3的价款经常会不确定,需要在诉讼中进行造价审计或对工程量重新核定,容易发生超额保全的风险;

诉讼类型4的风险,在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确定,实际施工人经常会和承包方派驻的项目经理身份混淆,需要根据是否签订有挂靠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进行鉴别。

诉讼类型5,即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违约,为什么保全错误风险最高。原因是因为,在建筑工程领域的食物链中,发包方居于食物链顶端,其后依次是总承包方、劳务分包方、材料商和农民工。本案例甲公司未被追究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的风险低。

也就是相比较而言,发包方居于更强势地位,而后面的总承包方、劳务分包方、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依次处于相对更为弱势地位。

毕竟是食物链下游的各方,要付出资金、材料、劳务等等。而工程完工了,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劳务费或材料款,反倒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将已收取的工程款退回去,甚至倒赔钱,从情理上很难说通。

所以司法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的弱势方起诉强势方,相对而言更容易获得胜诉的结果,故保全错误风险低。

(二)不同法院对同样的案件事实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充分说明的此类纠纷的复杂性,双方均有过错,过错混合在一起。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事实上,在建筑施工领域,承包方垫资施工是普遍现象,也因此才催生了挂靠、层层转包、非法转包等行为。很多承包方,承揽工程时知道垫资施工对己方要求很高。为了承揽工程,只能先答应。

在施工一部分后,再以停工相要挟,迫使发包方支付部分进度款。由于反复地停工--催款--复工--停工--催款,工期延误就成了大概率事件。这已成为建筑工程领域各参与方的一种博弈游戏了。

而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此种现象心知肚明,故而就同样的事实,会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得出不同的结论。

(三)诉责险承保须充分评估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保全风险

诉责险承保中,建筑工程领域的纠纷案件占了一定的比重,而且保全错误的案件中,建筑工程领域的案件也偏多。

比如有的会发生假章案件,有的会因为价款需要在诉讼中进行审计,导致发生超额保全等等。

这些,都需要我们承保案件时,借助专业人员的经验,结合案件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充分而审慎的风险评估,再作出承保的决定。


三、本文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编号:

(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

(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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