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水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1年11月18日
  • 18:03
  • 来源:
  • 作者:

(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08号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海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因本案为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属于本院管辖区域,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朝清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Z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通海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2013年8月,被告南通海运公司所有的"通海8"轮向原告投保船舶一切险、附加1/4碰撞责任险、螺旋桨单独损失险,保险期限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4日。保险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5万元。被告仅支付7.5万元,余款7.5万元未予支付。2014年8月,被告南通海运公司所有的"通海8"轮向原告投保船舶一切险、附加1/4碰撞责任险、螺旋桨单独损失险,保险期限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保险费15万元,被告未予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费22.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南通海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某保险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保险单1份(原件)。证明:被告"通海8号"轮在原告处投保船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8月25日0时到2014年8月24日24时,保险费15万元。

证据二、投保单1份(原件)。证明内容同证据一保险单。

证据三、工商银行客户对账单1份(原件)。证明:被告已付保险费7.5万元。

证据四、保险单1份(原件)。证明:被告"通海8号"轮在原告处投保船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8月25日0时到2015年8月24日24时,保险费15万元。

本院认证意见:证据一至四,均为原件,相互可以印证,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故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经庭审举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8月,被告南通海运公司就其所有的"通海8"轮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一切险、附加1/4碰撞责任险、螺旋桨单独损失险,保险期间2013年8月25日0时到2014年8月24日24时。被保险人南通海运公司,载明船舶"通海8"轮,并载明船舶其他信息。船舶一切险保险费12.5万元、附加1/4碰撞责任险保险费12500元、螺旋桨单独损失险12500元,合计保险费15万元。保险金额2500万元。随后,原告某保险公司出具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被告南通海运公司,并载明其他信息,与投保单一致。保单附件载明缴费计划:分2期缴清,即2013年8月25日缴费7.5万元,2014年2月23日缴费7.5万元。被告已经缴纳保险费7.5万元,余款7.5万元未予支付。

2014年8月,被告南通海运公司就其所有的"通海8号"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一切险、附加1/4碰撞责任险、螺旋桨单独损失险,保险期间2014年8月25日0时到2015年8月24日24时。被保险人南通海运公司,载明船舶"通海8"轮,并载明船舶其他信息。船舶一切险保险费12.5万元、附加1/4碰撞责任险保险费12500元、螺旋桨单独损失险12500元,合计保险费15万元。保险金额2500万元。随后,原告某保险公司出具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被告南通海运公司,并载明其他信息,与投保单一致。保单附件载明缴费计划:分2期缴清,即2014年8月25日缴费7.5万元,2015年2月23日缴费7.5万元。被告未支付保险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全面、正确履行。保单作为保险合同凭证,记载内容应作为合同约定内容。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原告自认已经收到保险费7.5万元,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对保险费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因此,原告主张剩余保险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险费2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37.5元,由被告南通海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01,并在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103001",便于收款银行确认资金用途。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阅读排行榜

  1. 1

    保险合同约定“未按期缴付保险费,合同自动解除”欠缴保费是否拒赔?

  2. 2

    某保险公司与杭州能达洲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舟山市永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