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水险
  4. 正文

包X与某保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1年10月18日
  • 17:49
  • 来源:
  • 作者:

案号:(2016)鲁72民初156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包X诉被告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包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船东对船员的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原告经营的“冀黄渔02687”渔船船员发生保险事故应由原告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单号为AJXXX937113Q000124R,保险期间为自2013年7月3日零时起至2014年7月2日二十四止,其中每名船员伤亡责任限额为10万元。2014年3月5日,原告经营的“冀黄渔02687”渔船船员黄志永随船工作时落水失踪,后于2015年2月3日经青岛海事法院以(2014)青海法宣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黄志永死亡。船员黄志永出险后,原告即向被告报案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险理赔材料,但被告却违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原告提交的保险理赔材料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至今不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原告认为:船员黄志永随“冀黄渔02687”渔船工作时,因工作原因落水死亡,原告已经承担了雇主赔偿责任,赔偿给黄志永亲属因黄志永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3万元。对此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万元。被告拒绝作出理赔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1、原告所投保的标的船为“浙象渔25252”和“浙象渔25229”,而非死者黄志永发生事故时所在的“冀黄渔02687”,该船船员工作时所发生的事故不在太平洋保险的范围之内;2、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满两年之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3、根据原告与被告《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的特别约定,原告在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通知太平洋保险,且未能提供《出海船舶户口簿》等材料,被告有权拒绝理赔;4、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死者家属支付了相应赔偿款,故被告也有权拒绝赔付。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包X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共提交了6份证据,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证据1雇主责任保险单、证据2青岛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宣字第121号判决书、证据3亲属关系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证据4、5赔偿协议书、汇款单等有异议,认为看不出是包X已给付了其死亡雇员黄志永亲属的赔偿款。庭审中,原告包X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实了包X委托其向死者父亲黄文会汇款等情况。本院认为,赔偿协议书、汇款单以及证人王某的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包X已经赔偿了其死亡雇员黄志永亲属赔偿款的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6涉案船舶信息登记卡有异议,认为是复印件,不能证明原告“冀黄渔02687”和“浙象渔25252”是同一渔船的主张。庭审后,原告又提交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排河渔港监督”红色公章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但上面体现的“冀黄渔02687”的原船名为“浙象渔25062”,与原告所投保的“浙象渔25252”不是同一渔船,故无法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被告质证

被告围绕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投保的船只为“浙象渔25252”和“浙象渔25229”,并非黄志永发生事故时所在的“冀黄渔02687”。原告认为证人王某可以证明“浙象渔25252”船号变更为“冀黄渔02687”后,原告已经通知了被告姓杨的一个经理,但被告并没有回复原告。本院认为,原告自己提供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清楚的记载:“冀黄渔02687”的原船名为“浙象渔25062”,不是被告某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对象,被告关于“原告发生雇员死亡事故的渔船不是其所承保的标的船”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3年7月3日通过中介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船东对船员的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原告经营的两条渔船(“浙象渔25252”和“浙象渔25229”)上船员发生保险事故应由原告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单号为AJXXX937113Q000124R,保险期间为自2013年7月3日零时起至2014年7月2日二十四止,其中每名船员伤亡责任限额为10万元。2014年3月5日,原告经营的“冀黄渔02687”(原船号为“浙象渔25062”船)渔船船员黄志永随船工作时落水失踪。2014年3月26日原告包X与失踪人黄志永之父黄文会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包X赔偿乙方黄文会73万元,甲方负责以乙方的名义向法院申请黄志永的宣告死亡判决,等等。协议签订后,原告遂以黄文会的名义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黄志永死亡。2015年2月3日,本院作出(2014)青海法宣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宣告黄志永死亡。2016年8月17日,原告包X才对被告某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号为(2016)鲁72民初1562号。


另查:涉案保险合同投保单上的“包X”署名签字与本案原告包X本人签字“不是同一人书写习惯的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排河渔港监督签发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浙象渔25061”和“浙象渔25062”渔船后更名为“冀黄渔02686”和“冀黄渔02687”,登记船舶所有权人为案外人黄骅市宏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有责任对自己主张的发生雇员死亡保险事故的“冀黄渔02687”和原来所投保的“浙象渔25252”或“浙象渔25229”系同一条渔船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依法还应将相关船舶名称变更的情况及时告知保险人。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包X并没有能够完成上述举证义务。故,依法应视为原告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包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包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八份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阅读排行榜

  1. 1

    保险合同约定“未按期缴付保险费,合同自动解除”欠缴保费是否拒赔?

  2. 2

    某保险公司与杭州能达洲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舟山市永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仅一家净利润增1%,A股上市险企的一季度有多难?

  10. 10

    7%老年人在社区养老?险企扎堆布局,有高端社区入住门槛达1888万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