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鲁72民初17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省威海市。
被告:XX省渔业互保,住所地山**省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XX省渔业互保(以下称互保协会)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朴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雇主责任附加医疗互保金20000元、伤残事故赔偿金83000元,共计10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渔船雇主责任险及附加医疗险,保单采取记名投保方式,约定由被告承保原告若干船员,雇主责任险人均互保金额20万元,附加医疗险金额4万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8月30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全额保费。2014年9月14日,原告船员林荣科在船上作业时受伤,被送往威海卫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原告垫付医疗费28000元,后经商业保险公司报销18000元。经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鉴定,雇员伤残等级为九级。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与林荣科达成协议,赔偿了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3000元。原告依据双方的互保协议向被告主张保险责任时被告知拒绝赔偿。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互保协会答辩称:原告把所有理赔需要的材料上交,被告就正常理赔。鉴于原、被告皆有调解意见,本院给双方留出了相应的调解时间,但至审限期满,双方仍未能达成相应的调解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王XX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共提交了五份证据,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分别为:证据一、雇主责任互保合同及保费收款收据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为雇员林荣科投保雇主责任险20万元,附加医疗险4万元,并足额缴纳保费的情况。证据二、林荣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威海卫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收费票据、收费清单一组,用以证明林荣科身份情况、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以及受伤情**住院花费情况况。证据三、2015年12月23日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林荣科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证据四、原告存折复印件及林荣科书写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履行上述协议内容。证据五、邮政储蓄银行崮山支行交易明细一份,用以证明医疗费已在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保险金额为18013.27元。被告互保协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质证
被告互保协会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一份《XX省渔业互保渔船雇主责任条款》,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9日,本案原告向被告互保协会投保了渔船雇主责任险及附加医疗险,该互保凭证采取记名投保方式,约定由被告承保原告若干船员(其中包括林荣科),雇主责任险人均互保金额20万元,附加医疗险金额4万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8月30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王XX支付了全额保费。2014年9月14日,原告船员林荣科在船上作业时受伤,被送往威海市威海卫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到2014年10月27日出院,共住院治疗43天,产生医疗费29520.65元,后原告王XX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报销18000元。经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鉴定,林荣科股骨干骨折,其伤残等级为九级。2015年12月23日,原告王XX与林荣科达成协议,赔偿了林荣科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3000元。之后,原告王XX依据互保协议向被告索赔时,被告以“原告理赔材料不齐”等理由拒绝,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的雇主责任险及附加医疗险协议真实有效,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本案中,雇员林荣科受伤的时间发生在雇主责任险及附加医疗险期间,依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庭审中,被告对林荣科在威海卫人民医院产生的医疗费本身并无异议,原告王XX自认通过其他保险公司已报销18000元,应当从医疗费29520.65元中扣除,被告尚应赔偿附加医疗险医疗费11520.7元(四舍五入)。关于伤残赔偿金,按照《XX省渔业互保渔船雇主责任条款》,属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因原告王XX已经实际给付林荣科伤残赔偿金58444元,故被告也应当赔偿上述伤残赔偿金58444元。原告王XX主张的83000元中的“一个月工资8000元、误工费8730元、护理费14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等等**uo;,因不属于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王XX诉讼请求中依法可以支持的数额为69964.7元,被告互保协会依法应予赔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XX省渔业互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雇主责任附加医疗互保金11520.7元、伤残事故赔偿金58444元,共计6996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由原告王XX负担860元,被告XX省渔业互保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八份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保险合同约定“未按期缴付保险费,合同自动解除”欠缴保费是否拒赔?
某保险公司与杭州能达洲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保险公司与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保险公司与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保险公司与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保险公司与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保险公司与舟山市永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保险公司与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保险公司与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保险公司与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