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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与某保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1年10月15日
  • 15:26
  • 来源:
  • 作者:

案号:(2018)鲁72民初50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夏X与被告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夏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9218.28元;2.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鲁威高渔60329号渔船的船东,为其船员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2017年9月26日,该船船员邵正会在作业时,因甲板湿滑摔倒致左腿受伤。2017年10月10日船舶靠岸后,原告向被告报案出险,被告以出险超出10日为由拒赔。邵正会到威海骨科医院治疗,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9218.28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以在渔船抵达码头时通知保险人,因此被告拒赔理由不成立。


被告辩称

某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出险时间超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单项下的索赔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或者渔船抵达码头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邵正会发生事故时间是2017年9月26日,保险报案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在保险报案时原告仅提供了一张出险经过的说明,该说明未明确船舶的到港时间,也未提供船舶到港凭证。2、该保险报案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保险理赔的要求,根据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理赔时保险人将以《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情况登记清单等资料作为理赔依据,非出海船舶户口簿中人员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理赔时并未提供上述材料,现已无法确认案件的真实情况。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保单号为1000009040002160000000008的某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夏X,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4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0000元,总保险费41760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10月25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17年10月24日23时59分59秒止。夏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双方签订保单特别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雇员在被保险人为夏X,船号为鲁威高渔60329/60330的渔船上工作时发生的以下保险事故:⑴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事故,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事故,⑶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该工作地点直接返家途中遭受导致人身伤害的意外事故。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在2017年9月26日,报案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出险时间超出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夏X雇员邵正会于2017年9月26日船舶出海作业时,因甲板湿滑摔倒致左腿受伤。涉案渔船抵达码头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并于当天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夏X的报案时间符合双方签订保单中特别约定第9款载明的渔船抵达码头之时通知本公司的约定。本院对某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邵正会系夏X的雇员,并在其所属的鲁威高渔60329渔船出海作业时受伤。事故发生后,夏X向邵正会支付医疗费9218.28元,属于雇主责任险。夏X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的9218.28元保险赔偿金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夏X请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X保险理赔款921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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