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X甲,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XX,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张X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X甲诉被告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张X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张X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赔偿金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24日在被告处为其所属“鲁荣渔58599”船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单号为815162016410160000087,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24日0时起至2017年3月23日24时止,每名船员伤亡责任限额为60万元。2016年12月9日,“鲁荣渔58599”船船员盖永豪随船在海上工作时不慎受伤死亡,原告为此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了死者家属65万元。出险后,原告即向被告报案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险理赔材料,但被告却以“鲁荣渔58599”船系套号船、无法确认死者盖永豪系在被告承保渔船上出险、死者船员证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日期不符为由予以拒赔。原告认为,被告拒赔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拒赔行为违背保险诚信原则,故诉请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认为原告不符合理赔的条件,应予拒赔,具体意见如下:一、根据原告提供的索赔材料,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名称为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且赔偿协议上与死者盖永豪家属约定赔偿事宜并且进行赔付的均为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以及涉诉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性质,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张X甲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二、根据本案提供的相关证据提出如下意见:1、经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公估公司)调查可知,涉诉船舶系套号船,并非合法的保险标的,不属于理赔的范围。《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约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且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险投保单中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本保单仅承保船号为鲁荣58599/58600号的渔船上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约定的保险事故。2、荣成市公安局沙窝边防派出所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系原告方船员单方陈述,仅能证明死者身份信息,无法证明其确切死亡地点。无法确认盖永豪的死亡是否与鲁荣渔58599有关联。3、根据保单中的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或者渔船抵达码头之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以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通知被告,被告无法确定死者是否死于工作岗位,无法判断该事故是否处于理赔范围内,被告有权拒赔。4、根据民太安公估公司对本案相关事实进行的调查,涉诉船舶“鲁荣渔58599/58600”所有人为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张燕英与原告系姐弟关系,涉诉保险合同系张X甲授权泓顺水产会计韩茹静代为签订,且承认其对保单内容、保险责任、以及免责条款均明确知晓并将上述内容告知于法人代表张燕英。韩静茹受原告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其效果及于委托人,在受托人明确知晓保险合同相关内容的情形下,应认定为原告亦知晓。
综上,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原告履行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原告在明知保险条款的情形下仍使用套牌船向原告索赔,明显违背双方合同约定,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形下,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证明、赔偿协议及收条、汇款凭证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能确定真实性,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公估公司勘查的光盘资料、对韩茹静调查笔录以及调查报告,原告有异议,需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认定。被告提供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抄件、雇主责任险条款,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能确定真实性,对该部分证据不予确认。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9月24日,原告张X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被告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载明:保单号为815162016410160000087。被保险人名称:张X甲,被保险人营业性质:9999。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15人,保险项目(一)伤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元)CNXXX0000元,RE人数15,累计赔偿限额(元)CNXXX000000,保险费CNXXX000。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24日0时起至2017年3月23日24时止。保险费交付日期,本保险单执行“见费出单”制度,已交清全部保险费。特别约定:“2.1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雇员在船东为张X甲,船号为“鲁荣渔58599/58600”号的渔船上(海动率为382千瓦)工作时发生的以下保险事故:(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事故。(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事故。(3)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该工作地点直接返家途中遭受导致人身伤害的意外事故。(4)在约定船舶之外的其他船舶上出险,属于保险除外责任。(5)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捕捞的,属于保险除外责任。2、投保人己明确告知保险人本船为钢质拖网渔船,如出险时作业船只为木质或其他非钢质材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被保险人同意,××、××、分娩、流产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以及医疗费用,本保单不负责赔偿误工费用。4、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雇员因发生保险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围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乡镇以上(含)医疗机构治疗,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剔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按照剩余金额的85%赔付,伤残及死亡按照保单载明的每人保险金额赔付。5、理赔时提供出海投保人身份证或同等效力证件及理赔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6、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如不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付款日交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自动解除,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7、在发生可能引起本保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或者渔船抵达码头之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者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期限以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未尽事宜以签订的本协议为准。涉及死亡或失踪的案件必须在船只靠岸前8小时通知保险公司船舶停靠地点,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案,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15条第2款约定“由于违反相关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或超出作业许可范围造成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016年11月18日,经被告同意,被保险人雇员人数变更为20人,被保险人增加投保的雇员包括盖永豪,伤亡责任限额仍为每人责任限额(元)CNXXX0000元。
2016年12月14日,被保险人变更为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7日,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证明,内容为,2016年12月9日左右,盖永豪(男,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姜疃镇姜疃村*号)在随鲁荣渔58599船出海作业期间死亡。经询问,鲁荣渔58599船大副刘冰山反映,该人看到盖永豪在工作期间被船上弹开的麻绳打中头部。2017年1月17日,经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尸体检验见,死者盖永豪头皮下广泛血肿,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结合案情综合分析,排除他人加害的可能,为非刑事案件,符合被麻绳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1月18日,荣成市公安局沙窝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为:2016年12月12日,沙窝边防派出所接鲁荣渔58599船船长李健报警称:2016年12月9日,该船船员盖永豪在随船出海作业期间死亡。盖永豪,男,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姜疃镇姜疃村*号。限保险使用,他用无效。
2017年8月21日,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系鲁荣渔58599船登记船东)作为甲方与单正风(盖永豪的妻子)、盖文萃(盖永豪的女儿)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一、2016年11月17日,盖永豪受雇于甲方在其所属鲁荣渔58599船上从事海上捕捞工作,12月9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上网时不慎被麻绳打到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二、经双方家属协商,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赔偿金65万元整。三、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即视为同意就本次赔偿事故一次性终结,再无其他争议。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益,双方不得再通过法院及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当日,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向单正风汇付65万元。2018年3月12日,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鲁荣渔58599”船的实际经营船东为张X甲,2016年12月9日,“鲁荣渔58599”船船员盖永豪在船上工作时受伤死亡,因“鲁荣渔58599”船挂靠在我公司名下,故张X甲委托我公司代表其处理出险船员盖永豪死亡后赔偿事宜,并由我公司按照张X甲要求代表其向盖永豪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5万元”。
另认定,盖永豪的父母均已经去世。盖永豪与妻子单正风于1994年生育一女盖文萃。自2010年开始,盖永豪与单正风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西王门村32号居住。
2016年12月10日,民太安公估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开始针对盖永豪的死亡进行走访调查。2018年1月4日,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了调查报告。
该报告载明:第三项委托事项:1、核实死者身份真实性;2、核实出险后为何变更被保险人;3、核实承保标的船与报案船舶是否相符;4、核实死者死亡原因及事故出险时间。
第五项核实查勘委托事项:5.1核实死者身份真实性。
死者盖永豪,男,47岁,身份证号码为,住址山东省莱阳市*号;船员证号为:3710820603224;提供证件登记日期为2015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08日止。2016年12月20日,我司人员走访荣成市公安局沙窝边防派出所经核实边防系统获知盖永豪的真实登记日期为2012年7月7日到2016年7月6日,2016年9月1日登记的船舶是鲁荣渔58599,我司人员现场提出质疑,有效期外能有登船记录?工作人员没有回答,最终沙窝边防所没有出据书面证据。事故时间为2016年12月10日,在船员证有效期之外,但该船员系记名投保。2017年12月23日,我司人员再次来到荣成沙窝边防所,对工作人员再次询问,答案是系统升级的错误。
5.3、核实鲁荣渔58599/58600是否为承保的标的船。
我司人员在查勘鲁荣渔58599/58600渔船时,发现两条船舶在指定的船身位置上,没有渔政部门核发的渔船身份标签,且两条渔船的发动机铭牌也未在指定位置,经询问船员标签和铭牌均不在船上,无法确认以上两条船舶为标的船舶。注释:“渔船身份标签”“渔船发动机铭牌”是渔政管理部门核发给合法船舶的身份依据,两者缺一不可。“渔船身份标签”按规定是用铆钉固定在机舱入口一侧,并注明了渔船号,渔船编码等信息。“渔船发动机铭牌”按规定是用铆钉固定的发动机上,并注明了出厂日期、功率、发动机号等信息,这两项综合信息与渔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信息一致,船舶年审时依据该信息检验,如果不按规定悬挂,则不能通过检验。
(1)我司人员在2017年11月5日复勘鲁荣渔58599/58600时的照片与2016年12月20日查劫的照片通过外壳多处受损点比对,确认两次查勘的船舶相同,但渔船上的“渔船身份标签”不在指定位置固定,“渔船发动机铭牌”丢失,不能确定出险时的船舶就是标的船。
(2)2017年12月13日,我司人员要求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会计韩茹静自行拍照将鲁荣渔58599/58600船舶“渔船身份标签”的照片,经比对,发现韩茹静拍摄的照片中“渔船身份标签”的船舱门和我司人员查勘时拍摄的船舱门明显不一样,且“渔船身份标签”两侧的铆钉明显有扭动的痕迹。
(3)2017年12月22日,我司人员在人和集团码头进行复勘鲁荣渔58599/58600两船的“渔船身份标签”有明显扭动痕迹,且船舱门与韩茹静拍摄的明显不符,针对该情况韩茹静称:“渔船身份标签”平时都放在公司,12月13日,因为鲁荣渔58599/58600出海未归,船员将”渔船身份标签”放在废旧的破船上照的”。在我司人员要求下韩茹静将我们带到荣成远洋渔船研发与制造基地(以下简称制造基地),在此期间我司人员发现隐藏在废旧大船后面的标有鲁荣渔58599/58600的两条渔船。由此在12月22日复勘时同时出现了两对船号相同的船舶,此明显是套号船舶。
(4)2017年12月22日下午,我司人员到海洋与渔业监督检查总队第二支队询问了关于渔船号码使用规定,支队工作人员称旧船报废证件船号都要取消,永不再起用,申请的新船不可能用旧号,不会出现同时两对相同船号的船,明显是套号,我司人员将鲁荣渔58599/58600的船舶检验证书照片给工作人员查看,通过与电脑信息比对,认定船舶检验证书信息为真实,该船舶没有申请报废,证件真假要看原件。
综上,我司人员调查承保的渔船船舶检验证书的信息,承保的渔船总船长有44.98米。在制造基地的鲁荣渔58599/58600两渔船的长度明显较短,可以确定为套号船。在人和集团码头两次査勘的鲁荣渔58599/58600渔船由于“渔船身份标签”、“渔船发动机铭牌”的关键信息缺失,我司人员确认承保的标的船号有套号行为,且会相应的增加多项违法,明显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
5.4、核实死者死亡原因及事故出险时间。
(1)我司人员按保险合同通知被保险人给死者尸检,并陪同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的法医进行了尸检。结果显示死者头部受到撞击,是导致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与出险情况相符。
(2)我司人员对关于盖永豪死亡案的理赔资料审核时发现荣成市公安局沙窝边防派出所出具的事故时间和荣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事故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而船东实际报案事故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严重不符。2017年10月1日,我司人员再次到荣成市沙窝边防所核实,工作人员称是笔误,误将船舶出海时间写成事故时间,已将原件收回并销毁,我司人员拍照时没有发现,新证明出具的时间为“2016年12月9月”与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时间相符,边防所工作人员为了证明真实性将盖水豪死亡案的案件笔录原件调阅查看,所有船员在笔录中(包括船长李健),均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
案件笔录无法拍照。
七、公估结论。
1、鲁荣渔58599/58600船舶是套号船,无法确认死者盖永豪在****年**月**日出生死亡时,是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船;
2、此事故出险时报案船舶是套号船,不属于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应拒赔。
该报告公估人处侯世生三字系打印,签发人处盖有民太安公估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业务专业章。
2017年12月22日,民太安公估公司对韩茹静进行询问,韩茹静承认,保单变更时将保单内容、保险责任以及免责条款告知公司法人张燕英。
庭审中,被告主张侯世生具有公估人资质,民太安公估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营业范围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保险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被告未就上述主张提供证据。
诉讼中,原告主张未收到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对被告提供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原告交付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被告提供的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被诊断、××;(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第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第六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七条规定: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原告张X甲作为“鲁荣渔58599/58600船”号渔船船东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为雇主责任保险,原告交纳保费,被告承保并出具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被告承保原告的雇员在“鲁荣渔58599/58600”号渔船工作期间发生约定事故导致死亡、残疾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韩茹静承认保单变更时将保单内容、保险责任以及免责条款告知公司法人张燕英,但是没有说明告知情况发生在哪次保单变更?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就特别约定的内容与原告张X甲达成一致意见,特别约定的内容对原被告没有约束力。被告出具的保险单写明原告张X甲是“鲁荣渔58599”号渔船船东,“鲁荣渔58599”号渔船登记船舶所有人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认可“鲁荣渔58599”号渔船实际经营船东是原告张X甲,船舶挂靠在公司名下,故,张X甲对“鲁荣渔58599”号渔船船员具有保险利益。原被告间保险合同有效。本案诉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由张X甲变更为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张X甲在事故发生后即向被告报案,故,原告向被告索赔,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荣成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鲁荣渔58599”号渔船船长李健、大副刘冰山均证实,盖永豪在随船出海作业时被麻绳打中头部死亡,经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检验结论盖永豪的死亡时间及原因符合船长李健、大副刘冰山的陈述。民太安公估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写明公安机关调查时全部船员均认定盖永豪死亡发生在2016年12月9日。因此,本院认定,2016年12月09日盖永豪在随“鲁荣渔55899”号渔船出海作业时被麻绳打中头部死亡。
依据民太安公估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公估人在核实死者身份真实性时没有核实船员证的真实性,公安机关对管理系统中船员证的登记期限与原告提供船员证的记载时间不一致进行了解释,为系统升级错误,在没有证据推翻船员证真实性的情况下,该解释合理,可信。
依据民太安公估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勘查事故船舶时,“渔船身份标签”及“渔船发动机铭牌”没有在渔船上,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民太安公估公司可以通过登记机关备案的船舶资料与勘验的船舶进行核对、对船员进行调查等其他方式确认勘验船舶是否为承保船舶?2017年12月13日,民太安公估公司在荣成远洋渔船研发与制造基地发现隐藏在废旧大船后面的标有鲁荣渔58599/58600的两条渔船是套号渔船,此时距诉争事故发生已经一年之久,不能因此判定勘查的渔船是套号渔船。因此,民太安公估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调查报告的公估结论,本院不能采信。
原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商定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依据被告提供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盖永豪的死亡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当给付保险金。
原告张X甲作为渔船实际经营人对盖永豪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当事船舶登记船舶所有人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对盖永豪的死亡在船舶优先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X甲与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均是赔偿义务人,原告张X甲是最终赔偿义务人。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与单正风、盖文萃签订协议书、给付赔偿款是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荣成市泓顺水产有限公司认可受原告张X甲委托支付65万元赔偿金,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因盖永豪死亡产生的赔偿损失项目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盖永豪与单正风自2010年开始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西王门村32号居住,该住址位于荣成市建成区,原告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当适用2016年青岛市城镇居民的统计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根据《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16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598元计算20年,为871960元。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丧葬费应按青岛市2017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8551元计算6个月,为29275.50元。
原告张X甲支付的65万元赔偿款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保险金60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甲支付保险赔偿金60万元。
如果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卫东
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
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龙宁宁
保险合同约定“未按期缴付保险费,合同自动解除”欠缴保费是否拒赔?
某保险公司与杭州能达洲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保险公司与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保险公司与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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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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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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