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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反应导致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 2021年01月11日
  •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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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去年的国庆“黄金周”期间,79岁的退休教师甲某在去九寨沟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栓塞,抢救无效死亡。甲某家属与保险公司就“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产生激烈争论并诉至法院。

甲某家属称,2005年10月,退休的父母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到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同时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在“十一黄金周”旅游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死亡、伤残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20万元或按照身体的伤残程度给付伤残金;除外责任为:1、战争、军事行为、暴乱;2、被保险人的故意、自伤、自残行为;3、违法犯罪;4、拳击、柔道、武术等对抗性竞技体育行为;5、被保险人参加赛车、赛马、马术、皮划艇等竞技体育行为;6、滑雪、滑水、潜水、攀登悬崖或岩石、漂流、蹦极跳、跳伞、滑翔伞;7、徒步穿越沙漠、戈壁滩、原始森林、雪山等无人的区域;8、酒后驾驶车辆;9、保险人认为的其他任何足以引起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合同费率的行为。

10月6日下午7时左右,甲某在与众多游客在海拔3000余米的风景区游玩时,因严重高原缺氧反应导致脑栓塞伴出血,一个月后,甲某经医治无效去世。当地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为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栓塞引起死亡。

甲某家属说,我父亲在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近13万元。父亲去世后,我们家属曾多次与A保险公司交涉,A保险公司都以“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拒绝协商赔付,并做出《拒赔通知书》。甲某家属不服,认为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13万元,同时要求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高原反应引起的死亡能否算是意外死亡?

律师解答: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近因原则”。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是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1924年英国上议院宣读的法官判词中对近因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性作用是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不是最近的。”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保险实务中处理保险索赔案件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反之,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

二、认定意外的标准是:1、外来的;2、突然的,3、非本意的,4、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因为发生得很快以致无法预料的事件。即: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出于自身以外的外在环境的变化,而且这个变化发生的是非常快的,短时间内一下子就发生了,以致于任何人都无法预料这个变化会发生,何时发生,发生以后一时不知如何应对,而且是直接的伤害,而不是先引起疾病再导致伤害或死亡。

三、本案中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时,需要弄清楚什么是高原反应?高原反应有哪些症状?

高原反应是人到达一定海拔高度后,身体为适应因海拔高度而造成的气压差、含氧量少、空气干燥等的变化,而产生的自然生理反应,海拔高度一般达到2700米左右时,就会有高原反应。高原反应的症状一般表现为:头痛、气短、胸闷、厌食、微烧、头昏、乏力等。部分人因含氧量少而出现:嘴唇和指尖发紫、嗜睡、精神亢奋、睡不着觉等不同的表现。大部分人初到高原,都有或轻或重的高原反应,一般什么样的人会有高原反应没有规律可循,避免或减轻高原反应的最好方法是保持良好的心态面对它,建议可服用一些缓解高原反应的药品:高原红景天、高原安、西洋参含片等等,

从以上对认定意外的分析以及从医学角度、保险基本原理来看,本案中,甲某是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栓塞引起的死亡,由平原进入高原或由高原进入更高海拔地区后,机体在短时期发生的一系列缺氧表现称为急性高原反应。缺氧及大气压环境的急剧变化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等都有一定影响,从而发生一系列相应的临床症状。急性高原反应是机体对高原环境的一种应激性反应,是机体的各种功能通过神经体液的调节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平衡过程中所呈现的临床症状。从高原反应到发病死亡,这期间是要经过一段时间,不是刚刚一接触到高原的气压立刻就死亡了,更不是刚刚一接触到稀薄的空气就死亡了,即便时间很短,高原反应也是通过人体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内部引起的一系列相应的临床症状,从而发生一系列相应的临床症状。作为由平原进入高原的人们,应当预见到:人到达一定海拔高度后,身体为适应因海拔高度而造成的气压差、含氧量少、空气干燥等的变化,而产生的自然生理反应,而且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就会有高原反应发生的这种可能,因此高原反应的发生并没有急剧到超乎一般人的正常意料之外,因此,高原反应没有满足意外的数个构成要件,不符合意外的认定标准。本案中,高原反应是引起死亡的诱因,不是近因,甲某死亡的近因是脑栓塞,是疾病引起的死亡。

所以,本律师认为,从保险基本原理的“近因原则”以及意外的定义来看, “因高原反应引起死亡”不属于“意外”,不属于该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内,因而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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