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研读了《英美保险法经典案例评析》,该书介绍了英美保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法院判决的经典案例,涉及海上、财产、以及寿险健康险的保险理赔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生效、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变更受益人、如何认定“故意”、“意外”等等,每个案例都有各州、巡回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摘选、节录,佐以详细的分析,给人以直观、深刻的理解,无论是研究英美法系判例法还是研究保险法,英美法系判例法中涉及保险的案例都是必经之路,且最能体现英美法系判例法对于人性的剖析、立法技术精湛与魅力的领域,莫过于《保险法》。
其中几个案例对我们保险法的建设很有启迪和警示作用,我将分别阐述心得与大家一起分享。
1、伦德尔曼诉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案
(摘自书中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书节录):
“1986年5月3日伦德尔曼与泰米结婚,5月12日伦德尔曼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团体寿险计划,他指定妻子泰米为受益人,1988年8月,伦德尔曼与泰米离婚,不久,伦德尔曼填写了一份表格,把泰米的名字从团体险的健康保险项目下删除,但他没有按照人寿保单的要求填写必要的表格来变更受益人。1988年9、10月的一天,伦德尔曼告诉自己的同事,他想变更受益人,不想死后由前妻来获取他的人寿保险的收益,随后同事看到他向着行政大楼方向走去,在那里他可以获得必要的表格来变更受益人,伦德尔曼回来的时候手里拿着一些文件,但同事并没有看见他拿的到底是什么,也没有看见他填写了任何表格。没有证据表明在前述的交谈和死亡日期之间的一年内伦德尔曼实际完成和提交了必要的表格变更受益人。1989年10月伦德尔曼车祸死亡,伦德尔曼的父母和前妻泰米都起诉要求去的人寿保险赔付金。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存18600美元后撤出诉讼。
伦德尔曼的父母争辩说:死者生前告诉自己的同事,他想变更受益人,不想死后由前妻来获取他的人寿保险的收益,领取了必要的变更受益人表格,这些行为足以把前妻的受益人地位从保单中删除,死者明确表达了变更受益人的意图并采取了足够的措施来完成这一变更。前妻反驳道:原表格依然有效。一审法院判决前妻胜诉。
案件中仅有记录表明:死者生前告诉自己的同事,他想变更受益人,不想死后由前妻来获取他的人寿保险的收益,随后同事看到他向着行政大楼方向走去,在那里他可以获得必要的表格来变更受益人,伦德尔曼回来的时候手里拿着一些文件,但同事并没有看见他拿的到底是什么,也没有看见他填写了任何表格。没有证据表明在前述的交谈和死亡日期之间的一年内伦德尔曼实际完成和提交了必要的表格变更受益人。这表明他知道变更受益人的正确程序,但他没有遵守这个程序,没有采取行动来实施自己的意图,地区法院判决前妻胜诉的简易判决是正确的。被保险人没有采取行动来实施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死者父母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我们维持地区法院判决的简易判决,并判给她保险金。”
本案是一个涉及变更受益人正确程序的案件,之所以选择这个案件,是因为目前在全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有许多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正确,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当事人没有到保险公司履行必要变更受益人的正确程序,而自行在遗嘱中决定变更受益人,让其他人取代其原先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作为寿险保险单的受益人,(遗嘱形式要件具备)而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很多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普遍认为:死者临终前遗嘱变更了受益人,或向家人宣布由某人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且是其在意志清醒的状态下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向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作为寿险保险单的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
上述法院的判决混淆了法律关系,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与配偶子女的继承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涉及的法律依据不同,当事人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书写遗嘱的行为,只对其子女等家人有效,但是对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并不产生效力,遗嘱变更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为一定的行为,因此就必须承担在法律上对其不利的后果。如果想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例如:受益人姓名、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危险等级、住址、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等,都必须得到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的同意,并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履行一些必要的手续,变更过的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才合法有效。反之,遗嘱变更受益人,仅仅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没有得到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符合《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正确的做法一般是:应被保险人自己(如委托他人办理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携带自己的正式保险单、身份证和户口本、上一期的缴费收据前往保险公司的营业地点,填写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保险单上加贴批注,并分别在加贴批注上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在保险单与加贴批注之间加盖骑缝章,(注:这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是极为重要的)。
在手术中意外死亡,意外伤害保险能否赔偿?
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案件中的适用
对新保险法中“2年的不可抗辩条款”之规定的若干思考
读《英美保险法经典案例评析》有感(二)
读《英美保险法经典案例评析》有感(一)
正当防卫过当,能否获得理赔?
业务员在《客户保障声明书》上代签字的法律后果
遗嘱变更了受益人,但并未通知保险人,向谁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
违法但未确认为犯罪的, 保险人能否拒赔保险金?
推摩托车被撞身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保险金?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