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简介
接某财险公司委托调查标的车皖AXXXXX于2017年5月2日在合肥天都路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此交通事故中致三者王XX死亡,标的车负主要责任。后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由上海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上海某居委会证明。由于该案件属于重大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额较大,保险公司委托我司调查核实死者交通事故前实际居住情况。
02调查情况
接到案件后,我们的调查人员明确了该案件的调查思路,立即将前往死者户籍地,获取了死者生前常住合肥,主要是带小孩,居住地点在长江批发市场附近的孙大郢。随后我们的调查员来到死者常住地所属的居委会,了解到死者在该居委会有详细的居住信息,事故前死者与儿子在孙大郢常住。
与此同时另一组调查人员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南翔派出所,该所户籍警没有查到死者在上海的任何居住信息。我们的调查员出示该派出所为死者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时表明怀疑证明上公章有问题。户籍警仔细查看后,并向所长汇报,所长拿出实际公章比对后明确表示死者居住证明不是该派出所出具,证明上的公章与实际公章明显不一致(真实公章为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XX派出所,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上公章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XX派出所),可以确定证明上的公章系有人假冒派出所私刻公章。紧接着该组调查员来到死者家属提供的居住证明嘉定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经过调查了解死者和儿子只是偶尔过来玩,村委会没有任何居住登记信息且死者家属前期来村委会要求出具证明被村委会拒绝。应调查人员要求XX镇XX村民委员做了相关情况说明。
03调查结论
死者交通事故前与儿子长期居住广州市,主要在家带孩子,原告提供的相关工作居住证明系虚假证明。存在私刻公章行为。
调查结论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保险公司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由于私刻假派出所公章等行为情况恶劣,法院给与当事人家属5000元罚款以示惩罚。该案件一审法院未支持上海城标,而是以出险地城标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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