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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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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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07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06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XX,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XXXX。
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XX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车上司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3508.77元(包括医疗费11069.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8.46元、后续治疗费3792.28元、营养费455.0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45元、康复费459.83元、护理费5356.26元、误工费20692.46元、伤残赔偿金43100.0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341.65元、交通费459.83元);2、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王XX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XX的上诉请求:1、撤销福田法院(2018)粤0304民初41451号民事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车上司机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诉人王XX损失113508.77元;2、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上诉人王XX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上诉人主体是否适格;二是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对上诉人王XX是否具有赔偿义务;三是上诉人王XX是否应当先行主张工伤认定,方可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当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案外人深圳市捷晟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晟达公司”)在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和2名乘客),并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根据《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条款》中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保险责任节第六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上诉人王XX作为案外人捷晟达公司的员工,是其允许的合法货车驾驶员,在运输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即司机遭受人身伤害,案外人捷晟达公司应当赔偿,保险人即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该保险合同约定应给予赔偿。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案外人捷晟达公司并未向其提出过理赔,上诉人王XX在被保险人即案外人捷晟达公司怠于请求赔偿的情况下,作为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具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关于上诉人主体不适格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和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对上诉人王XX所负的赔偿义务来源于被保险人即案外人捷晟达公司对其员工即上诉人王XX因工伤事故所受伤害,那么在上诉人王XX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被保险人即案外人捷晟达公司对上诉人王XX具有赔偿义务,由此无法进一步确认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对上诉人王XX具有赔偿义务。另外,一审中上诉人王XX提供《深圳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证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外人捷晟达公司亦在一审提供说明其因申请工伤认定超过规定时间,劳动部门答复不同意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等可按规定直接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就此,上诉人王XX或其近亲属可按规定在期限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或请求用人单位给付相关工伤待遇费用。
综上,上诉人王XX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钟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