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王X甲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7)沪0109民初3357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8-03-26

原告:王X甲,女,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47,786元,其中,车辆维修费144,056元、图像资料费和评估鉴定费3,480元、牵引费2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其名下牌号为沪NXXXXX的车辆向被告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6年10月27日零时起至2017年10月26日二十四时止。2017年10月16日9时9分,原告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本市六灶储七路南六公路时发生单车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道交中心)确认,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144,056元,原告为此支付图像资料费及评估鉴定费3,48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车辆修理费144,056元,牵引费250元。因向被告理赔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辩称:对事故经过、保险合同关系等均无异议。不认可原告诉请中的车损金额,因原告单方评估,故申请对车辆损失重新评估;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同意赔偿;牵引费250元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车辆投保情况、事故经过、责任认定等事实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智评估公司)对上述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0月16日该车辆损失的评估价值为114,900元。经质证,原告对该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其评估结论不予认可,认为:1、在鉴定报告中,中大灯饰条、左中网、右中网被剔除,尽管照片中没有显示,但不代表上述设备没有损坏。2、右前外纵梁、右前内纵梁均损坏,且实际更换,故应列入鉴定范围。3、鉴定报告中漏评钣金胶、刹车油、机油、雪种等项目,且无故多出了大灯高压包、雨量传感器、蓄电池正极线束等项目。4、鉴定报告中工时费,计价过于随意,没有具体标准。5、达智评估公司鉴定报告中没有计算材料管理费率,以致大部分材料费均低于道交中心评估的价格。6、169元的残值指向不明。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被告对该评估报告无异议,就原告车辆损失金额要求按照该报告确定的114,900元认定。
达智评估公司鉴定人高某某到庭对原告的上述疑问分别予以回应:1、车辆撞击部位是右前部分,根据照片显示中大灯饰条、左中网、右中网没有损坏,中网下面的牌照也没有损坏,所以撞击的不是前面。2、纵梁是在车辆前面里边,从纵梁上面的隔热棉可以看出没有撞击的情况,达不到更换纵梁的程度。3、报告明细表中的油品辅料已包含了钣金胶、刹车油、机油,另外冷媒就是雪种。关于评估项目不一致的问题,鉴定人的评估是公正的,根据提供的照片来认定实际损坏。4、汽车修理管理所在10多年前曾出过关于工时费的规定,但现在已经不适用。该评估报告中的工时费价格是通过询价来确定,且该评估报告中的工时价格是高于以前规定中的标准。5、关于价格问题,上海市发改委曾发文,取消了十几种定价,其中关于汽车修理,取消了管理费,但鉴定人在综合考虑价格的时候,对配件价格已经考量过,只是未单独列出来。6、因为有配件拆卸下来,这些拆下的配件存在残值。
另查明,在达智评估公司鉴定人员对本案事故车辆进行复勘前,原告已将事故车辆转让,故鉴定人员无法对车辆实物复勘。原告车辆的维修机构并非4S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车损照片、评估鉴定费发票、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牵引作业单、牵引费发票、被告提供的机动车辆估损清单、达智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均应依法恪守合同义务。原告为其车辆向被告投保,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委托道交中心对车辆损失评估鉴定,该鉴定排除被告参与,有失公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有司法评估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达智评估公司)重新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完整,在庭审中,鉴定人员对原告的各种疑问也均给予了合理解释——对于照片中未显示损坏的部分设备予以剔除;对于配件价格,鉴定报告中已经对其综合考量,故未单独列出;部分设备未达到更换程度,不予更换等,本院认为鉴定人员的上述陈述符合常理,并无不妥。因原告在达智评估公司鉴定人员复勘前,将车辆转让,致使鉴定人员无法实物复勘,鉴定人员依据车辆损失照片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相关依据,鉴定结论公平、合法、有效,原告虽然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报告的相应证据,故达智评估公司的鉴定意见本院应予以采纳,即原告事故车辆损失为114,900元。鉴定人出庭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负担。原告自行委托评估产生的评估费3,480元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审理中重新评估,评估费3,500元应由被告承担。牵引费250元,被告同意赔付,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王X甲车辆修理费114,900元、牵引费2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5.72元,减半收取为1,627.8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359.48元,被告负担1,268.38元;评估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鉴定人出庭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佳妮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