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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京0115民初522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9-04-03

原告:孟XX,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孟XX系车牌号×××轿车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为某保险公司,2018年2月10日在保险期间,孟XX驾驶车辆时车辆左侧与路边交通指示牌相接触,造成车辆和指示牌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孟X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孟XX支付车辆维修费32000元。但是,某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
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车辆定损金额为16382元,对于超过部分不予认可。
诉讼中,经本院释明,某保险公司未在指定期限提交鉴定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维修金额是否合理,但是某保险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交鉴定申请书,视为其放弃了申请鉴定的权利,孟XX主张的维修金额32000元有维修清单和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孟XX支付保险赔偿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超雄
书 记 员  孙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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