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浦城县德盈运输有限公司、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闽07民终11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2

上诉人(原审原告):浦城县德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雷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建瓯市。
负责人:汤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浦城县德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德盈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德盈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可以证明投保时间是2017年4月18日,但投保单的打印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保费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投保人声明》《车险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中记载德盈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保险单、保险条款,保费发票、保险卡、免责事项说明书、强制险标志。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车险保险合同签收回执》的内容均系甲保险公司伪造的事实。二、《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是案涉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保险公司对当中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提示和送达义务,更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并没有规定驾驶员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上岗,案涉驾驶员没有上岗证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与人社部发(2017)68号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效力相比较,同是部门规章,后者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施行效力更强,应当适用后者。综上,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甲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甲保险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赔保险金,应承担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甲保险公司辩称,德盈公司已经在投保单中进行盖章,保险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的约定,甲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德盈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德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甲保险公司在闽H×××××号车商业险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德盈公司标的车损失(含施救费)125723元。2.甲保险公司赔偿德盈公司应得上述保险金125723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从2018年3月27日开始至甲保险公司实际赔付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8日,德盈公司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德盈公司盖章确认的《2015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系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其中有手书内容:“本人确认投保勾选险种,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了解免除条款的内容”。同日,德盈公司出具了一份《投保人声明》,其主要内容为:确认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责任。亦在同日,德盈公司还盖章确认了一份《车险保险合同签收回执》格式文件,在送达材料栏中,勾选了保险单、保险条款、保费发票、保险卡、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强制险标志等选项。在回执下端有投保人郑重声明的内容:“本人郑重承诺并声明,保险人已经向本人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书面明确说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本人愿意受该保险合同的约束,并依约履行义务。”2017年4月19日,甲保险公司根据德盈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向德盈公司制发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保险单载明:德盈公司为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动机号为7104030,保险期间为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投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四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2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在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中约定:“本保单车损险、盗抢险及两者项下附加险的单次理赔金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元时,由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保险金。”甲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已加黑、加粗)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点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17年4月28日,甲保险公司向德盈公司开具了保险费发票。2017年11月17日,陈建斌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浙江省庆元县境内,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赣E×××××号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建斌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陈建斌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甲保险公司初步定损,德盈公司车辆损失(含施救费)为122000元。德盈公司提供的两张修理费发票复制件的金额为117995元(含税费,不含施救费2800元),后因发票原件遗失,重新开具的的发票票面金额为119200元(加施救费2800元为122000元)。德盈公司及陈建斌向甲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向甲保险公司提供了盖有“黄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从业资格证专用章”“酒泉市公路运输管理局从业资格证专用章”的二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诉讼中,经甲保险公司持调查令向上述有关部门调查,有关部门证实,在其管理信息系统中无陈建斌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信息记录。另查明,诉讼过程中,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通过德盈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声明函》,声明放弃上述有限受偿保险金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德盈公司与甲保险公司形成以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合同关系,德盈公司主张本案案由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该保险合同关系中,除相关的免责条款存有争议外,其他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点约定: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责任免除,该条款是否有效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是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是否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析:首先,关于争议免责条款效力问题,目前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设置上述争议条款的免责事由。德盈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人社部发[2017]68号文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没有收录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并以此为由否定上述争议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因人社部发[2017]68号文的效力级别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故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同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据了解,本地区目前仍在执行该规定)。因此,甲保险公司设立该免责条款并无不妥。其次,关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向投保人作出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已加黑、加粗,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应视为履行了提示义务。德盈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中盖章确认,确认其收到条款,并确认了“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在投保单及《车险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中亦作了相同内容的盖章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的规定,应认定甲保险公司就涉案综合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已向德盈公司作了明确说明。德盈公司认为甲保险公司在《车险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中让德盈公司签收当时尚未形成的保险单、保费发票等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故可以认定安邦财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但保险单、保费发票送达时间的错误,是甲保险公司工作的不当,却不足以推翻德盈公司所作确认。综上,争议免责条款为有效合同条款。涉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陈建斌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故应认定涉案事故驾驶员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即涉案事故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甲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德盈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1.涉案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已经进行了加黑、加粗;2.涉案保险单显示打印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3.回执的签收时间及其下方手写的声明内容由谁书写,因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审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首先,德盈公司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没有收录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为由,主张上述免责条款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故诉争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条款。其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点约定: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责任免除。该条款对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保险责任免除的意思表示明确。德盈公司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无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德盈公司提出,该条款引用部门规章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的意见,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已加黑、加粗,应视为甲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德盈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中盖章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在投保单及《车险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中亦作了相同内容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的规定,应认定甲保险公司就涉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已向德盈公司作了明确说明。德盈公司认为《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车险保险合同签收回执》的内容均系甲保险公司伪造,但《投保人声明》中手写内容是否为德盈公司书写,以及保险单等材料的送达时间,均不能证明《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车险保险合同签收回执》的内容系伪造,亦不足以否定德盈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中就声明内容进行确认的事实。综上,应认定甲保险公司就涉案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已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依照上述责任免除条款约定,涉案事故驾驶员陈建斌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免责情形,故甲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德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浦城县德盈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君精
审判员  吴彦瑾
审判员  邱丽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隽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