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京04民终12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8-09-11

上诉人(原审原告):柴XX,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山西省襄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主要负责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柴XX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以下简称人保北分)一案,不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京71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被上诉人人保北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柴XX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京71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改判被告赔偿原告拖车费及停车费9727元,路损赔偿款(隔离墩)4221元,车辆修理费41783元,救助费598元,樊春玲赔偿金7641.01元,樊秀明赔偿金10000元,赵丽娟赔偿金10000元,高荣珍赔偿金10000元,共计93970.0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通过滴滴平台接洽乘客,并按照滴滴平台核算的金额向乘车人收取费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于法无据,认定错误。《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第九条规定,本市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顺风车是一种互助共享、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而非营运行为,并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大力支持,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通过滴滴平台接洽顺风车乘客属于营运行为,于法无据,认定错误。二、上诉人虽通过平台收取乘客一定费用,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就是以盈利为目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本案中上诉人向乘客收取费用,也只是基础的燃料费和通行费。相比较营运车辆该费用相差甚远,根本不能称之为“以盈利为目的”。三、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通过滴滴平台接洽顺风车乘客,属于营运性质,使得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无据。上面已经提到上诉人的行为并非营运行为。另,上诉人通过滴滴平台接洽顾客的频率也比较低,并不能证明一定是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仅仅因为上诉人通过滴滴平台接洽顺风车乘客,就认定上诉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于法无据。望法院依法重新判决。
被上诉人人保北分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证实我方主张,我方申请向二审法院调取柴XX在滴滴平台车辆注册之日起至事发之日起的所有接单记录。
柴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拖车费及停车费9727元;路损赔偿款(隔离墩)4221元;车辆修理费41783元;救援费598元;樊春玲赔偿金7641.01元;樊秀明赔偿金10000元;赵丽娟赔偿金10000元;高荣珍赔偿金10000元;共计93970.0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3日,原告驾驶自己的×××号小轿车在北京市京藏公路进京方向上清桥撞到了公路中间隔离墩上,导致原告的车辆受损,路产受损,车上人员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并要求被告依法在承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拖车费及停车费9727元、路损赔偿款(隔离墩)4221元、车辆修理费41783元、救援费598元、樊春玲赔偿金7641.01元、樊秀明赔偿金10000元、赵丽娟赔偿金10000元;高荣珍赔偿金10000元,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认为,原告的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了保险,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7年1月3日,柴XX为其所有的×××号机动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90411.2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每座1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等商业险。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庭审中柴XX认可保险公司就涉案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已向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被告提交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其中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九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第四十一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二、2017年4月13日16时1分,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北京市京藏公路进京方向上清桥撞到了公路中间隔离墩上,导致原告车辆受损,路产受损,车上人员樊春玲、高荣珍、赵丽娟、樊秀明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原告称其事发前在滴滴平台注册,并通过滴滴平台接了顺风车订单,但乘客取消订单,后该乘客与原告联系并达成一致,一同前往八达岭长城。原告认为这是其与车上人员同行的拼车行为,收取的费用是车辆损耗及汽油费等,并非运营。经法庭询问,原告称其收取乘客的费用与滴滴平台确定的费用金额一致。三、事故发生后,原告主张其为修理被保险车辆支付维修费41783元、赔偿路产损失4221元、拖车费598元。被告对此表示,因为其对涉案被保险车辆并未定损,无法确定被保险车辆维修项目合理性,对路产损失4221元及拖车费598元认可。四、樊春玲、高荣珍、赵丽娟、樊秀明因本案事故损失均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柴XX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并达成调解。柴XX赔偿樊春玲7641.01元、赔偿高荣珍14608.99元、赔偿赵丽娟32250元、赔偿樊秀明10000元。在上述诉讼中,樊春玲对涉案车辆进行保全产生了拖车费及停车费共计9727元,对此被告表示,因该笔费用系樊春玲与柴XX侵权之诉中保全所产生,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涉案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九条、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三章第四十一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认可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免责条款生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柴XX通过滴滴平台接洽乘客,并按照滴滴平台核算的金额向乘车人收取费用,此行为改变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家庭自用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符合上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过滴滴平台注册并将被保险车辆进行旅客运输的行为显著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行驶风险,且原告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故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在商业保险内不负有赔偿责任,但应当在交强险财产部分项下对原告进行赔偿。一审法院确认被告应在交强险财产部分赔偿原告2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柴XX支付保险赔偿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柴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柴XX负担1052元(已交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人保北分向我院提交申请,要求调取柴XX在滴滴平台注册和接单的情况。对此,我院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调查函,了解上述情况。上述两公司回复显示:柴XX于2016年1月21日注册快车司机,使用×××号注册车辆,从注册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事故发生日),共接单2560笔。柴XX于2016年1月22日注册顺风车司机,使用×××号注册车辆,从注册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共接单148笔。事故当天,在两平台无接单成交记录。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自述职业为自由职业,事故当天与乘车人约定乘车路线为南河沿大街到长城,事故发生在长城返程途中。被上诉人认可上述陈述的真实性,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未提交其他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柴XX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接洽乘客,并按照平台核算的金额向乘车人收取费用,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政府指导性文件《暂行办法》中定义的顺风车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便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其目在于互助,非盈利性质,亦非营运行为,若其路线合理,频次不高,危险的加重程度不足以动摇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平衡关系,则被保险人无需履行通知义务,也不宜认定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实践中的顺风车搭乘行为是否均为上述非盈利性的互助行为,不能仅凭顺风车定义一概而论,应从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等事实来判断是否为合理路线上顺路搭载乘客的行为。通过本院调取的证据看,柴XX自注册到事故发生日不到十五个月的时间里,在滴滴快车平台上共接单2560笔,在滴滴顺风车平台上共接单148笔,接单频次达到日均6次之多;结合柴XX自述的自由职业及其与乘客约定的行驶线路为南河沿大街到长城,事故发生在长城返回的途中的京藏高速进京方向上清桥等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柴XX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接洽乘客,并按照平台核算的价格收取费用,其行为属于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的乘客需求而响应的营运车辆的载客服务,并非私家车主自用的基础上顺便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的顺风车搭乘行为。柴XX使用私家车载客,改变了被保险车辆使用的用途及范围,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因其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故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柴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柴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勤缘
审 判 员 王小虎
审 判 员 马智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欣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