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遂溪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粤0891民初1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02-17

原告:遂溪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遂溪县。
负责人:钟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湛江市。
负责人:冯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遂溪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94753.47元(包括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214元、法院判决支付的赔偿款93330.5元及原告支出的案件诉讼费1208.97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5日,原告就所有的“粤G×××××”客车向被告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M)覆盖A/B,保险期限均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2015年5月5日15时40分,原告指派司机麦旭然驾驶“粤G×××××”客车途径X682线2KM+600M处时与许发仔对向驾驶的“粤G×××××”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碰,造成原告的司机麦旭然及车上乘客21人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许发仔与麦旭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乘客陈佳梅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陈佳梅垫付了医疗费2214元,陈佳梅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案由向遂溪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案经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由原告已垫付医疗费2214元、法院判决由原告支付的赔偿款93330.5元及原告支出的案件诉讼费1208.97元,再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给原告2000元,以上款项合计94753.47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当在承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再由被告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比例、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事故为粤G×××××号车与粤G×××××号车两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多人受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先由粤G×××××号车的交强险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再由两车按事故责任比例负责赔付。肇事车辆粤G×××××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限额为40万元)。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经济损失,被告只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按照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同等责任,50%)、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请求法院查明麦旭然是否符合准驾车型的资格,并查明承运人责任约定的免赔条款、免赔额等合同约定(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无有效驾驶证、车辆未年审肇事、诉讼费用等情况被告免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关于原告垫付的医疗费,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特别约定的第5条,人身伤亡医疗费赔偿,按出现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范围核定赔偿。被告有权对原告垫付的医疗费按照湛江地区社会医疗保险标准、范围进行核定。由于原告未提供陈佳梅在住院期间的用药清单,导致被告无法核定陈佳梅医保范围内的用药情况。因此,按照《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规定以及同行业的行业惯例,被告认为应当核减15%的医疗费用比较合理。另,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陈佳梅2000元,请法院依法认定并核减。关于诉讼费用:被告不是侵权人,只是基于保险法的规定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被告不负责赔偿诉讼费用。且(2016)粤0823民初342号案件的诉讼费是原告与其车上乘客因公路旅客合同纠纷产生的,是原告未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义务导致的,应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5日,原告遂溪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粤G×××××”客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号为PZXXX1544080000000188号,保险期限为2015年1月26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25日二十四时止。保单载明:投保座位数34位,每人(座)责任限额40万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再查明,2015年5月5日15时40分,原告指派麦旭然驾驶粤G×××××号客车途径X682线2KM+600M处时与许发仔对向驾驶的粤G×××××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碰,造成原告的司机麦旭然及车上乘客21人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遂溪大队处理,作出遂公交认字[2015]第0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发仔、麦旭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陈佳梅等19名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后陈佳梅向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起诉遂溪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214元进行了确认,并作出(2016)粤082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遂溪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陈佳梅损失93330.5元;二、驳回陈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208.97元,由遂溪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某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1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8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3日支付了损失赔偿款93330.5元、诉讼费1208.97元,共计94539.47元给陈佳梅。
又查明,粤G×××××号中型客车的登记车主是遂溪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粤交运管湛字001673319号,发证日期是2011年1月26日。麦旭然是该公司的雇用司机,其驾驶证的从业资格类别为客运驾驶员、货运驾驶员,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6月12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告签发保险单予以承保,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PZXXX1544080000000188号保单和双方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赔付义务,原告已依照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支付了乘客陈佳梅的损失93330.5元及案件受理费1208.97元,故被告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94539.47元(陈佳梅的损失93330.5元及案件受理费1208.97元)给原告。关于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214元,被告辩称应按出险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志、范围核定赔偿,但被告并未提交相关核定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医疗费核减15%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赔付该笔垫付的医疗费。而被告通过原告支付给陈佳梅的2000元医疗费,原告也在诉讼请求中自行扣减,故对被告请求扣减向原告支付陈佳梅2000元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合同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故被告主张在本案中应先由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再由其按事故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不应承担陆通公司因涉案事故所支持的诉讼费用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94753.47元给原告遂溪县陆通运输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84元,减半收取计1084.41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霜屏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茧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