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XX与张X、王XX、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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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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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03民初27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 民事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2019-04-22
原告:槐XX,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张X,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身份证号:×××
被告:王XX(系×××号车车主),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251号
负责人:廖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X,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槐XX与被告张X、王XX、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槐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王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槐XX诉称:2017年2月17日21时许,槐XX在自己小区(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十马路、十一马路中间)的人行道上遛自己养的白色小体贵宾狗时,被张X驾驶的车号为×××号出租车撞死。小狗被撞死后,槐XX在当时及时向110进行报警,110指定派出所进行了处理,但没有达成协议。据查,张X驾驶的×××号出租车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保险。槐XX也曾多次找被告商量赔偿的问题,但被告均已种种借口拒绝。槐XX曾在2017年4月将被告起诉到法院,因找不到被告,在2018年4月被法院驳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贵宾狗被撞死亡的损失8000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张X,王XX未到庭应诉,亦无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21时许,槐XX报警称,
槐XX家养的白色小体贵宾狗被×××号出租车撞死,该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险。王XX系×××号出租车注册所有人,张X系驾驶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回执、刘景平、绍忠双证言等。
根据槐XX的诉讼请求和某保险公司的答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槐XX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
本院认为:槐XX报警称其自家养的白色小体贵宾狗
被×××号出租车撞死的事实,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张X、王XX未到庭应诉,保险公司对该事实部分亦不清楚。故该事实部分,本院无法查清,并予以确认。槐XX对其诉请的8000元,无证据证实。故槐XX请求三被告赔偿其白色小体贵宾狗价值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槐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雪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祥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