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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王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冀01民终2818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0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代表人:王孟辉,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汉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1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和被上诉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王军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军峰未提供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来证实事故发生的整个经过以及车辆实际驾驶人、乘车人的情况,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案件的事实就直接根据王军峰自述认定事实是错误的。王军峰应当就其所主张保险事故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否则,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王XX答辩称,事故发生后,王军峰已经报警,但是交警没有到达现场,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王军峰交纳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给予王军峰赔偿。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23日,王XX就解放牌自卸汽车(牌号冀A×××××)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
201813010000058933,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其中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2018年4月18日1时50分左右,投保车辆发生侧翻,发生交通事故。王军峰司机拨打了120,称因抢救伤员梅新法,离开现场。同时向某保险公司报险,某保险公司人员到现场后,确认了交通事故发生,但因车上人员均不在现场,无法确定投保车辆上的受伤人员。某保险公司辩称,因王军峰无法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无法确定王军峰所称车上受伤人员及损失情况,故无法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理赔。
王军峰损失情况为:车上人员梅新法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8年4月18日02:42分至2018年5月1日,在石家庄市第三医院就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414.68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军峰与某保险公司对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梅新法受伤后住院支出医疗费32,414.68元均无异议,该院予以认定。本案的焦点为梅新法是否系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王军峰称事故发生后,打电话向某保险公司报险,某保险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王军峰称因急于抢救伤员,未能等到某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造成某保险公司未能当场确定驾驶司机及受伤人员,但某保险公司可以到治疗医院进行确认。某保险公司辩称,因事故发生后,勘验人员到达现场时,车上人员均不在现场,故无法确定梅新法系事故车辆上的受伤人员,按照公司理赔的规定无法理赔。该院认为,事故发生后,王军峰向某保险公司报险后,及时抢救伤员,履行了投保人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同时也符合先行救人的常理,而某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时,无法确定受伤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到医院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故该院对王军峰请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1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王XX保险理赔金1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被保险车辆发生车辆侧翻单方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梅新法是否为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案涉保险事故发生于2018年4月18日凌晨1时20分,王军峰于1时52分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告知车辆侧翻、乘客受伤已送医院等情况。之后,某保险公司派员进行了现场查勘。梅新法于2018年4月18日凌晨2时42分被120急救车送至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急诊科就诊,病例记载主因外伤致前胸部及头部疼痛,出院诊断为胸骨骨折、头皮擦伤、左顶部头皮血肿等。从上述事情经过、时间节点和梅新法病情等情况分析,梅新法应当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车上人员。虽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王军峰有义务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材料,但该义务应当限定在王军峰有能力提供的范围内。在交警部门没有就案涉保险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事故证明的情况下,要求王军峰必须提供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否则就不予赔偿保险金,对于王军峰显属不公。另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属于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工作范畴,某保险公司现没有证据证明梅新法不是案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车上人员。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李坤华
审判员 陈 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秦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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