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邱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3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粤06民终793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8-3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曹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邱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7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向邱XX赔偿损失合计52377元(粤E×××××车辆损失40670元及评估费1880元,粤E×××××车辆损失2080元及评估费254元,店铺设施、货物损失6993元及评估费500元);2.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邱XX支付保险理赔款522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邱XX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一、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调查人员走访事故发生地周边店铺的群众、询问报案人及邱XX、曾某、麦某等人。某保险公司找出案涉事故中有相互矛盾的三点内容:
(一)麦某在调查问询记录中陈述案涉事故的发生时间是21时许,是曾某打电话告知他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曾某的通话记录显示,事故发生当晚21时后曾某并没有打电话给麦某,反而是麦某在21时22分及21时26分主动打电话给曾某的;
(二)麦某在调查问询记录中陈述其不在肇事车辆上,曾某在调查问询记录中也陈述案涉事故发生时车上只有他自己一个人。经某保险公司调查人员走访事故现场,被撞面包车车主确认事故发生时麦某就在事故现场,且事发时车上好像是两个人;
(三)曾某在调查问询记录中陈述案涉事故发生在21时30分至22时之间,但是经某保险公司调查人员走访事故现场附近便利店的老板娘。老板娘很肯定案涉事故发生在21时至21时30分之间。
二、结合上述的三处矛盾内容,某保险公司有理由怀疑案涉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并非交警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曾某。曾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没有饮酒,但是麦某是有酒驾情形的,交警在现场却只对曾某作了酒精测试。因此在调查案涉事故时交警遗漏了可能存在的驾驶员调包和酒驾事实。麦某很有可能害怕因酒驾而被刑事处罚或因保险拒赔而造成损失,所以让曾某冒充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
三、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一章第八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供合同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的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知,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基本原则贯穿保险合同投保、理赔的全部环节。调包驾驶员是背弃诚信原则的体现。若法律仍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严重损害。
邱XX辩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某保险公司在一审答辩时对于事故的发生是认可的,也确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意予以理赔。在二审中,某保险公司对于一审的答辩意见予以否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反言的诉讼原则。某保险公司的上诉事实及理由只是其单方猜测、陈述,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某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光碟一张;2.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麦某、曾某作出的调查问询记录各一份,拟共同证明邱XX对于案涉事故的经过前后陈述不一致,存在掉包肇事驾驶员的嫌疑。邱XX质证后认为:证据1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录音没有对应的文字内容,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人员信息均不明确,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也无法证明某保险公司拟证明的内容,故该证据在本案中不具备证明力,应不予采信;证据2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因为从形式上看该组证据在2018年5月29日一审开庭前就已经存在,从笔录内容来看,并不能反映出内容存在矛盾,也不能证明某保险公司拟证明的内容,故该证据在本案中不具备证明力,应不予采信。对于某保险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具体案情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分析。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提出案涉事故损失应由邱XX自行承担的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某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事故调查时交警部门遗漏了可能存在的驾驶员掉包和酒驾事实,肇事驾驶员有可能是麦某,其因害怕因酒驾被刑事处罚或者被保险拒赔而造成损失,故让曾某冒充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时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某保险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光碟,其形成时间、地点、对话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均无法确定,无法证明光碟的内容与本案事实有关,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麦某、曾某作出的调查问询记录中,麦某和曾某对于案涉事故发生时车上的驾驶员只有曾某一人、麦某是在事故发生后才赶到现场、麦某和曾某均没有酒驾行为的陈述前后一致,该证据也无法证明邱XX允许的驾驶人曾某存在掉包肇事驾驶员的行为。因此,某保险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其以曾某存在掉包肇事驾驶员和肇事驾驶员酒驾的嫌疑为由拒赔案涉事故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4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霍 娟
审 判 员  刘全志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麦荣泽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