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曹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南召民初字第121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5-12-05

原告曹X,女,生于1987年7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代理人刘德洋,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8620432-X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
负责人张旭东,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安中,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晓,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7日,原告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S33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南召县××××村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原告即向交警部门及被告报警、报险,被告派员进行现场勘、拍照。原告住院16天,原告车辆被施救并维修。该车在被告处投有保险,为赔偿事宜,经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在豫E×××××号车车损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损及施救费142515元;在驾驶员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429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原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各一份。
3、2015年6月8日,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证实2015年6月7日,原告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S33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南召县××××村路段时,冲出路外坠入沟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
4、现场照片9张。
5、原告代理人对其调查笔录一份。
6、原告在南召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证、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发票共计8页,证明原告于当天住院,2015年7月3日出院,住院16天,支付医疗费1669元。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外伤综合征。
7、车辆施救费、维修费发票2张,证实原告支付车辆施救费3000元,维修费140170元。
8、2015年6月15日,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2015)第077号价格认证书一份,证实原告车损为139515元。
9、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各一份,证实原告的豫E×××××号轿车于2014年8月7日及2014年11月12日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保险金额分别为12.2万元、15万元、1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及投保属实,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但对车辆鉴定认为费用过高,要求重新鉴定。
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为: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5)第179号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一份,认定车损为133165元,评估费为5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异议成立。
依据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6月7日,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沿S33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南召县××××村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原告向交警部门报了警,并向被告报了案。事故当天,原告被送往南召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7月3日出院,住院16天,支付医疗费1669元。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外伤综合征。原告的车辆由南召县通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施救并维修,原告支付施救费3000元,维修费140170元。2015年6月8日,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证实豫E×××××号车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诉讼中,根据被告申请,经本院委托,2015年11月5日经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5)第179号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认定,原告车损为133165元。鉴定费5000元。
原告的车辆分别于2014年8月7日、2014年11月12日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保险金额分别为12.2万元、15万元、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车辆损失,原告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辆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的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为:1、人身损害方面:①医疗费1369元;②护理费,依据2015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25402元,每天70元,计算为:16天×70元/天=1120元;③住院伙食补助费,16天×30元/天=480元;④营养费,16天×10元/天=160元。合计3429元。2、车辆损失为:①施救费3000元;②维修费133169元。合计136169元。上述费用均未超出机动车辆损失险15万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元的限额范围,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X人身损失、施救费及车损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959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2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8220元,原告负担220元,被告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豪
审判员 张建伟
审判员 王亚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褚 星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