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水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1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辽08民终51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4-2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负责人张作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南,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震,经理。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慧南,被上诉人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是:辽HXXX43/辽HE475号牵引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在被告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期限: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其中辽HXXX43号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230000.00元,辽HE475号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85000.00元,均为不计免赔。2015年7月24日6时40分,辽HXXX43/辽HE475号牵引车由司机曲桦林驾驶,行至大广高速公路K2112=50M(东半幅)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高速公路护栏后翻入边沟,造成辽HXXX43(辽HXXX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部分损坏,及牵引车车辆所载货物部分损失,造成调整公路路产部分损坏,并造成牵引车乘车人刘兆庆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7月27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事故)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曲桦林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产生施救费24000.00元,为修复事故车辆,由事故发生地将车辆运回大石桥产生的运输费用12000.00元,并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32900.00元。2015年8月24日,经本院委托,营口财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认定辽HXXX43车辆损失为97705.00,辽HE475号车辆损失为66919.00元。上述损失,合计233524.00元。另经审理查明,在保险单中约定第一受益人为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8日,该公司出具证明辽HXXX43/辽HE475号车辆贷款已结清,同意将赔偿款转入原告账户。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保险合同,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采信。双方争议的车辆损失,经司法鉴定确认,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应予采信。至于原告发生的车辆施救费用,及造成路产损失,亦属合理支出,应予采信,其发生的车辆运输费用,亦属施救后,未能将车辆运至维修厂家,故再次运输,返回车辆所在地,为合理支出。尽管被告辩称该费用不属赔偿范围,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考虑事故的发生,是原告单方所致,原告应对发生的运输费用承担一定责任,故原被告各承担50%为宜。对于被告要求扣除已支付交强险部分,原告表示认可,本案中不予论处,可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给付原告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164624.00元(壹拾陆万肆仟陆佰贰拾肆元)。二、被告赔偿给付原告施救费24000.00元(贰万肆仟)。三、被告赔偿给付原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32900.00元(叁万贰仟玖佰元)。四、被告对原告运输车辆发生的费用承担50%责任,赔偿给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元)。五、本判决确定上列给付义务,合计人民币227524.00元(贰拾贰万柒仟伍佰贰拾肆元)扣除被告已付交强险中损失2000.00元,被告给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25524.00元(贰拾贰万伍仟伍佰贰拾肆元)。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司法鉴定费4115元,合计664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数额依据不足。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车辆施救费不合理。
被上诉人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车辆损失以评估报告为准,请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上诉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上诉人虽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关于车辆的施救费用,系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为救助受损车辆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永威
审判员周启义
代理审判员杨名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婷婷

阅读排行榜

  1. 1

    保险合同约定“未按期缴付保险费,合同自动解除”欠缴保费是否拒赔?

  2. 2

    某保险公司与杭州能达洲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舟山市永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